【慧聪消防网】“一次死亡10人以上”等3种情形的火灾事故,应由省、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火灾有人员死亡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加调查。5月4日,公安部网站正式发布新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对火灾事故调查权限和刑侦机关介入调查作了具体规定。
南方都市报记者发现,新规定共6章48条,全文6000余字,篇幅近原规定两倍。
三种火灾由省级消防机构调查
南方都市报记者注意到,新规定调整了火灾事故调查权限,首次明确3种情形由省、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即“一次火灾死亡1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
新规定同时明确,“一次火灾死亡1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3种情形,由设区的市或相当于同级的政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上述两项规定的火灾事故调查。
县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一次火灾重伤10人以下或者受灾30户以下”的火灾事故。
1999年公布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一般、重大、特大三个等级,并按照级别规定分别由县级、县级或地级、地级或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调查。
2007年公安部对火灾等级标准进行调整,其中“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属特别重大火灾:“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属重大火灾:“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属较大火灾:“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属一般火灾。
哪些火灾需刑警介入表述更具体
1999年公布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关于刑侦部门介入火灾事故调查的表述为“公安消防机构对发生群死群伤和政治、社会影响大的火灾或认为具有放火嫌疑的案件,应当及时通知刑事侦查人员参加调查,如构成放火案件的,应当移交公安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
相比之下,新规定对刑侦部门参加火灾事故调查的范围表述更加具体,分别是:有人员死亡的火灾;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和单位发生的社会影响大的火灾和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
新规定要求,上述情形发生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加调查;涉嫌放火罪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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