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四条【消防工作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单位、个人的消防义务】
第六条【消防宣传教育义务】
第七条【鼓励支持消防事业,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八条【消防规划】
第九条【消防设计施工的要求】
第十条【消防设计文件备案与抽查】
第十一条【消防设计审核】
第十二条【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消防设计不合格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十四条【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共用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的设置要求】
第二十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一条【特殊场所和特种作业防火要求】
第二十二条【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设置的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可燃物资仓库管理】
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技术鉴定制度】
第二十五条【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要求】
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产品标准及其安装、使用的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八条【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第二十九条【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
第三十条【加强农村消防工作】
第三十一条【重要防火时期的消防工作】
第三十二条【基层组织的群众性消防工作】
第三十三条【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对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规范】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消防组织建设】
第三十六条【政府建立消防队】
第三十七条【应急救援职责】
第三十八条【消防队的能力建设】
第三十九条【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四十条【专职消防队的验收及队员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群众性消防组织】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组织的关系】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附录点击新消防法全文比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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