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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办展:重点不是鼓励与限制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09-03-12 18:38 出处:新浪 编辑:@iCMS
出国办展的定义 出国办展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境内法人(以下称“组展单位”)向国外经济贸易展览会主办者或展览场地经营者租赁展览场地,并按已签租赁协议有组织地招收其他境内企业和组织(以下称“参展企业”)派出人

出国办展的定义

出国办展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境内法人(以下称“组展单位”)向国外经济贸易展览会主办者或展览场地经营者租赁展览场地,并按已签租赁协议有组织地招收其他境内企业和组织(以下称“参展企业”)派出人员在该展览场地上展出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活动。

境内企业和其他组织独自赴国外参加经济贸易展览会,赴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举办、参加经济贸易展览会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去年6月18日,由中国贸促会、商务部重新修订的《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

据中国贸促会一位负责人的介绍,该《办法》修正本主要依照行政许可法,对出国办展项目审批的条件、依据、受理和审查程序、期限以及批准项目的通报、公示、监督管理等做出具体规定。

取消核备管理制度

《办法》修正本取消了关于组展单位资格的有关规定,对组展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做出明确规定。这意味着,组展单位已经扩展到所有具备条件的境内法人。

根据原《办法》规定,组展单位赴展览会集中举办国或赴未建交国家以外的国家举办展览会,可以先行开展筹展活动,并在展览会开幕前3个月直接向中国贸促会申请核发备核批件。而在新《办法》中,组展单位资格审管理批制度取消,组展单位的范围扩展到所有具备条件的境内法人。过去的备核管理制度前提条件不复存在,为了维持审批管理制度的统一性、避免法律责任的不确定性、预防管理漏洞,所以被取消。

在新《办法》中组展单位所应具备的条件也有所放宽: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册3年以上,具有与组办出国办展活动相适应的经营(业务)范围;具有相应的经营能力,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具有向参展企业发出因公临时出国任务通知书的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会展公司之外的相关机构同样具有出国办展的资格,这些机构包括:全国性进出口商会、贸促会行业分会、贸促会地方分会以及经商务部审核赋予出国(境)办展组办单位资格的其他单位。

出展项目仍需审查

除了取消了组展单位的核备管理制度外,《办法》修正本还明确了项目申请的受理与审查程序。组展单位可在每年2月、5月、8月、11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贸促会递交项目申请。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贸促会受理的起算日。项目开幕日期距受理起算日不足6个月的,不予受理。对于连续举办五届以上或因展览会筹备周期长需提前审批的项目,贸促会可提前予以批准并核发《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批件》。

对经批准的项目,组展单位还须最迟在展览会开幕前2个月向贸促会提出出国办展人员复核申请。贸促会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复核的决定。对于连续举办五届以上的项目,贸促会可提前一至两年予以批准并核发《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批件》。

此外,新的《办法》中还规定:为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外经贸和对外交往活动,需要以地方人民政府名义出国办展的,可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但同一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的项目一年内一般不应超过两个。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贸促会和商务部大力推动的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在新规定中也有明显表示。在出展项目审查中,新《办法》规定,组展单位在提出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人员复核申请时必须提交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方案,并在出国办展全过程中认真执行,如因执行不利在外造成严重影响,将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规定建立参展单位侵权公示制度,被公示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参加出国展览团。

规范,不是提高门槛

“在出国办展新规中,虽然取消了核备管理制度,但对出展单位仍有条件的限制,只是在出展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有所降低而已。另外,新增加的项目审批制度,手续烦琐,又是变相提高了门槛。”一位出展公司的负责人表示,出国办展新规不能简单地用降低了门槛还是提高了门槛的标准去分析。

专业人士分析认为,中国过去的会展经济带有明显的政府行政特点,处处显示出地方政府的意志,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会展经济市场化道路中,就要一定放宽出国办展限制甚至取消审批制度。“中国会展经济的发展速度十分快,现在已经出现了严重的重复办展现象,多数展览会素质低下,仅仅依靠市场难以解决这些问题。”这位专业人士表示,《办法》的修正本降低了出展单位的要求,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完善出展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出国展览的整体素质。

例如,除了严重影响中国会展形象的知识产权问题之外,新的《办法》中还对伪造、倒卖批件的行为做出惩罚:规定组展单位如果伪造或多次涂改、倒卖、出租批件,或在外严重损害我国对外形象,或两年内多次受到贸促会处罚的,贸促会将在三年内不受理其项目申请。

“新的《办法》引入了综合执法体制,把出国办展纳入行政许可、工商、海关、外事等综合管理体制的框架,使《办法》的可执行性得到明显的提高。”专业人士表示,根据新《办法》,出国举办展览的确变得更加“烦琐”,但并没有提高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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