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2008年10月28日,修订后的《消防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消防法》变化之一:强化农村消防工作,派出所参与管消防
现行《消防法》中的“城市规划”被修改为“城乡规划”,一字之差,“城”“乡”并重,体现了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视。
我国60%以上的火灾和60%以上的火灾伤亡发生在农村和乡镇。近年来,农村消防安全形势仍然非常严峻,火灾起数、损失和人员伤亡居高不下,村庄消防安全问题突出。新《消防法》从消防工作全局出发,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对农村消防工作专门作出规定。
针对农业收获季节火灾多发这一特点,新《消防法》规定在农业收获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明确村委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考虑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只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而公安派出所覆盖广大农村和城市社区,新《消防法》赋予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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