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2008年10月28日,修订后的《消防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消防法》变化之一:强化企事业单位消防责任,火患未除停产停用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同时规定,在火灾隐患消除前,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用。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这一提法,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第四条中规定:“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新《消防法》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确定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将单位负责人在消防安全上需要承担的责任纳入法律范畴,为确定消防法律责任,促进单位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内部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机制提供了法律支持。
增加了一般单位也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规定;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重点单位增加了:“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增加了“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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