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4日,济南市通报了奥体中心体育馆“11·11”火灾事故的相关处理情况。北京城建奥体项目部被处以20万元罚款,市建委副主任季良等4名相关负责人,均被给予处分。
2008年11月11日11时37分,奥体中心体育馆顶部东南侧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284平方米,没有人员伤亡。火灾发生后,市政府立即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认真严肃查处。调查组认定火灾原因为施工人员违章使用汽油喷灯热熔防水卷材施工过程中,喷灯高温火焰引燃可燃物引起的。事故是一起典型的施工人员违章作业、施工单位管理不到位、监理人员缺位、建设单位及项目管理公司统一协调管理不够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原因已查清,事故责任已明确,经市政府批准,市安委会对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施工人员赵自立、杜江锋等10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市安委会下发的通报,北京城建奥体项目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和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劳务用工管理不规范,对负领导责任的项目部经理李文建处以12844.83元的经济处罚;对北京城建奥体项目部处20万元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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