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2008年2月27日凌晨4时许,深圳市南山区南方金属大厦一楼深圳市龙飞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非法废品回收加工站发生重大火灾,造成15人死亡,3人受伤,过火面积15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达1400多万元。
时隔10个月后,造成15人死亡,经济损失1400多万元的深圳“2·27”南山大火案,审理结果公布了:3名消防系统公职人员因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分别被南山法院一审判处五年、六年、四年的刑罚。这是记者昨日从南山法院获悉的消息。3名消防人员分别是原深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南山大队政委黄汉光、防火科副科长曾洪波、防火员林国忠。
两名干部被判滥用职权罪
法院查实,2007年1月28日,南山消防大队接到南山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督办函,称南方金属大厦内有两家工厂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原深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南山大队政委黄汉光批示并通知该大队防火科副科长曾洪波安排辖区防火员姚某去检查。姚检查发现南方金属大厦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及产权不明、层层转租、管理混乱等严重问题。
随后,姚拟写了一份报告,要求提请有关部门统一协调处理,经曾洪波口头同意,将报告呈交黄汉光批示。
在此期间,南方金属公司董事长詹某得知该情况后,即通过深圳市消防局某人向曾打招呼,要求免除处罚。曾洪波将说情的情况报告黄汉光后,黄表示同意给予南方金属公司关照,从轻处理。此后,黄汉光、曾洪波等未再对龙飞公司等5家公司进行检查及进一步采取相关措施。
法院认为,黄汉光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曾洪波的行为同样构成滥用职权罪。
虽然两人在2007年12月后不再主管防火业务,“2·27”火灾事故发生在2008年2月,但法院仍认定,两人对火灾的发生负有责任,均构成滥用职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洪波同时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一年六个月,两罪并罚执行刑期六年。
另外防火员林国忠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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