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行为,规范适用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消防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顺利实施,近日,浙江嘉兴消防根据《中华人民共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浙江省公安消防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精神,制定了《嘉兴市公安消防机构行政处罚量罚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以下行为确定为严重违法行为:建筑工程未经消防审核合格且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或者开业且场所装修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量罚标准为: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单位罚款2000-5000元,个人罚款1000元;建筑面积200-1000平方米,单位罚款5000-10000元,个人罚款2000元;建筑面积1000-5000平方米,单位罚款10000-50000元,个人罚款3000元;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单位罚款50000-100000元,个人罚款5000元。
《意见》规定,建筑工程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或者变更消防设计未经核准擅自施工,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建筑工程未经公安消防机构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已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物未经消防审核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进行装饰、装修的;量罚标准为:建筑(装修)面积200-1000平方米,单位罚款2000-10000元,个人罚款500-1000元;建筑(装修)面积1000-10000平方米,单位罚款10000-25000元,个人罚款1000-2500元;建筑(装修)面积10000-50000平方米,单位罚款25000-50000元,个人罚款2500-5000元;建筑(装修)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单位罚款50000-100000元,个人罚款2500-5000元。上款规定中属于高层公共建筑、一类高层住宅的建筑,在量罚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设定的最高罚。
同时,《意见》还对以下几种情况的处罚量罚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开业,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并处罚款的。二是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且当场不能改正,并处罚款的。三是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并处罚款的,对单位处以不符合标准或者不合格材料购进价1-2倍罚款,下限不低于5000元,上限不高于50000元。个人酌情处理。四是营业性场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营业性场所不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营业性场所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并处罚款的。五是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并处罚款的。六是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两次以上违法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七是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罚款15000-50000元。八是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九是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十是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十一是有重大火灾隐患,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十二是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不按公安消防机构要求保护火灾现场、未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情况或发生火灾隐瞒不报的。十三是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引起火灾的;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损失扩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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