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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审议摘三:建立健全的消防网络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08-08-13 14:48 出处:中国人大网 编辑:@iCMS
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网络 ——分组审议消防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之(三)

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网络

——分组审议消防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之(三)

2008年4月23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丛斌委员说,第一,草案第4条“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这一规定应该取消,本条第一句就是“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也应该由公安消防部门来管理,目前恰恰是这些地方消防隐患非常大,一旦发生火灾损失相当严重,还有可能发生严重的核泄漏。消防工作虽然与核电厂的技术工作有一定的牵连,但是对于防火方面还是要有专业的机构来管理,尤其是这两个高危险行业,仅由他们自己监督管理,这样不利于这两个高危险行业的消防措施的真正落实到位,为了加大消防力度,我建议取消这一规定,还是由公安部门负责,并且要加强对矿井和核电厂的消防管理。第二,第5条“法人和其他法人组织有义务负责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灭火”是一个俗语,应该改为“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第三,第6条是一个倡导性条款,因为第1款已经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下面第3、4款分别对不同的社会组织和单位进行了强调,保留第2款就可以了,第3、4款应该删掉。如果把消防工作提得这么高,那么,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是否也要纳入到这个层面来规定?

牟新生委员说,第六条消防宣传教育问题。我觉得消防的宣传教育非常重要,它不是哪一个部门的责任,可以说每一个部门都很重要,是不是在这里不要列举,所有的部门都有宣传的责任,而且要很具体,不要抽象性的。全世界看,日本这方面做得最好。日本的消防工作做得很到位,对国民从小学起就进行宣传教育,教他们逃生的办法。我们也曾经做过,但是我认为我们做的雷声大雨点小,有些地方也只是试点,没有到位。所以我觉得这一条写法上再加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该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后面加上“消防宣传教育应该注重对公民的救生、逃生能力的教育”,要很实,要能够解决问题。

陈希明委员说,第6条关于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意识的规定。下面罗列了很多部门,要求把消防知识作为教学、培训、普法、科普、宣传的内容,这里应该把林业部门加进来。因为森林火灾是防火很重要的一个方面,而且是经常发生的。虽然林业部门不是政府组成部门,但是也负有行政职能。

乔传秀委员说,第6条第3款,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宣传职责,提到的这些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说在消防宣传、消防安全方面确实具有着重要的责任,但是我认为列举得还不够全面,比如,应该增加文化、交通等部门,因为文化娱乐场所在全国可以说是星罗棋布,对于加强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很重要。交通火灾隐患的防范等方面,交通行政部门负有直接责任。总的来讲,我认为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不光是所列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事实上各部门、各单位都有这方面的职责,都应该承担起宣传消防知识、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

李乾元委员说,草案总则第7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鼓励”和“支持”的力度不够。随着整个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消防科学研究问题应该摆到非常重要的位置上。新材料、新技术、新装备不断地出现,推广使用不仅包括先进的消防技术和装备,也包括新材料。在科学研究工作里还要加强对特种消防的研究,或者是特种条件下的消防研究。前不久新疆发生的一场火灾,持续的时间比较长,那就是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发生的,为什么不能在很短的时间内救助和熄灭?因为天太冷,水管都冻住了,有水放不出来,当然还有一些其他原因。包括化工、核电、地下等方面,对消防也都有些新的要求,所以建议在科学研究中增加特种情况下的消防研究,把消防科学研究这一条写得更充分一些,把“鼓励、支持”改为“广泛开展”,这并不仅仅是简单的鼓励问题。

吕薇委员说,关于总则第7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和设备”。这里是否应该增加一些内容,和后面的内容相呼应。一是在技术、设备后面加上产品;二是在这之后能否再加上“加强对设施的设计、产品生产、维护、标准制定的管理和资格认证”。因为在第20条至22条之间基本上讲的是这方面内容,是否在前面应该强调一下。虽然是消防法,但是产品的标准、生产过程和保证产品质量也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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