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公安厅颁布实施了《浙江省公安消防、刑侦部门协同调查火灾工作机制》,率先建立多警种协同调查火灾机制。
为贯彻执行公安部令第100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建立公安刑侦部门参与亡人火灾、重点场所火灾等社会影响较大火灾调查的工作机制,浙江省公安厅组织省消防总队和刑侦总队,广泛开展调研,认真研究公安消防、刑侦部门协同调查火灾工作机制,相关职能处室人员多次讨论研究机制建设的难点问题,创造性地制定了“分级协作、共同负责”工作机制,该《机制》按照火灾发生场所、造成的危害和火灾性质,把火灾协同调查分为A、B、C三个等级,规定:A级协同调查由火灾发生地所在的公安机关负责,同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和具有火灾调查管辖权限的公安消防部门共同开展火灾调查工作;B级协同调查由具有火灾调查管辖权限的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火灾发生地公安刑侦部门指派刑事科学技术人员共同参与火灾现场勘验、物证鉴定、现场实验、原因分析等工作;C级协同调查由具有火灾调查管辖权限的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火灾发生地公安刑侦部门给予技术支持。《机制》同时还明确了启动程序、联络形式、检验鉴定、结论复核、案件移交等一系列问题。
《机制》的颁布实施,将改变以往浙江省公安消防、刑侦部门两家联合调查火灾依赖领导协调的被动局面,使协同调查火灾有据可依,理顺了两家协作关系,标志着浙江省公安消防、刑侦部门协同调查火灾工作步入正轨,该《机制》的运行,为有效利用刑事侦查和火灾调查资源、提高协作效率,及时准确查明火灾原因、确定火灾性质,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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