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二氧化碳及推车式灭火器产品质量管理要求的公告,内容如下:
公消评公[2008]005号
各灭火器产品型式认可获证企业:
二〇〇七年九月,我中心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及《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灭火器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公消评[2007]223号),要求二氧化碳及推车式灭火器产品所使用的筒体,必须由取得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生产。
该通知发布后,绝大部分灭火器产品型式认可获证企业积极采取措施严格执行有关要求,但仍有个别企业至今仍未按通知要求向我中心提交二氧化碳及推车式灭火器筒体设计与生产的有关资质文件和技术资料。为加强灭火器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管理,坚决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流通和使用领域,现公告如下:
凡未执行有关要求的企业,必须在本通知发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通过技术评定。对公告发布后仍不执行管理要求的获证企业,我中心将全部撤销其相关产品的型式认可证书;对提供相关文件但未通过技术评定的,我中心将全部暂停其相关产品的型式认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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