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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公安部消防局下达了《2008年度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明确了对消防产品和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标识使用情况的检查要求,从08年7月1日起,新建或改建的公共场所,必须采用满足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的阻燃制品。
近年来,我国公共场所的火灾形势严峻,不断发生的恶性火灾事故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导致这些恶性火灾发生的原因主要是建筑物内使用了大量可燃、易燃的材料和制品,如家具、织物、电器及装饰材料等等。一系列特大火灾事故,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从源头上减少和防止公共场所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我国开始在公共场所推行阻燃制品标识明示制度,规定“公共场所必须使用燃烧性能符合要求的阻燃制品,并施加阻燃制品标识。”
为切实消除公共场所火灾隐患,2007年12月7日,公安部消防局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监督管理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公共场所若未按规定采用阻燃制品,验收一律不予通过,并明确了涉及建筑制品、织物、塑料/橡胶、泡沫塑料类、家具及组件、电线电缆六大类产品的重点监管对象。
据阻燃制品标识信息中心提供的信息,截至目前,已有100多家企业生产的150多种产品申请阻燃标识检验,其中60多家企业的近百种产品已通过检验并获得了阻燃标识,其中包括电视机和空调制造商四川长虹等知名企业。
“阻燃,在发达国家已成为一种生活主张,但在我国才刚刚开始。”中国阻燃学会秘书长周政懋教授说,阻燃制度的实施,更多是希望人们培养公共场所的安全意识。中国阻燃产品网有关专家认为,国内公共场所的阻燃制度正在起步,有些企业还在观望,毕竟阻燃达标必定增加其产品成本,但阻燃是必然的趋势,是关注公众生命和社会安全的时代要求。公安部消防局相关负责人在谈到阻燃制度的实施时也呼吁,广大的人民群众应密切关注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阻燃标识的应用,发现公共场所违法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和制品,或者假冒阻燃标识的情况,要及时向公安消防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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