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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拟设立并公布全市统一的紧急救助电话,为广大市民遭遇突发事件时服务。4月17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
《办法(草案)》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及其应对的信息,并告知社会公众应当注意的事项和相关知识。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主任张引说,确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主体,比如市政府应急委、应急指挥办公室,是为了保证政府应对突发事件信息的统一性和权威性,避免信息出现混乱。
《办法(草案)》规定,北京市依托市气象部门建立统一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当出现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三级(黄色)、四级(蓝色)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发布一级(红色)、二级(橙色)警报,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或者授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向驻京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同时,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办法(草案)》还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影剧院、歌舞厅、医院、商(市)场、宾馆、饭店、旅游区(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制定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设施和消防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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