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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关于严格执行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规范消防产品跟踪管理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有关单位:
自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实施以来,通过对各生产单位上传信息的统计、归纳、整理,结合有关防火门、灭火器、应急灯具等消防产品生产单位的来电来函,经研究,现将基本要求重申如下:
一、填报产品种类规定
1、直销类产品包括:防火门
2、渠道类销售产品包括:应急灯、灭火器
二、信息填报要求
1、直销类产品(防火门)
生产单位应在产品信息档案注册时填报产品流向信息;其中用户单位名称,必须填报最终用户全称(如建筑物名称、处在建设阶段需填报消防报审图纸上的工程名称),不得使用个人姓名等不规范的名称。
2、渠道类产品(灭火器、应急灯)
(1)建立产品经销商:
经销商:经销商名称必须是经销商单位全名(不得使用简称);
最终用户:本企业产品不经过经销商而直销到最终用户时,需建立最终用户名称(方法同建立经销商)。其中最终用户单位名称,必须填报最终用户全称(如建筑物名称、处在建设阶段需填报消防报审图纸上的工程名称),不得使用个人姓名等不规范的名称。
(2)填报时间
应在产品到达目的地时填报,保证在填报后24小时内在经销商或最终用户处能确定该批产品的存在;
三、标志使用办法
1、标志读取:笔尖落在“消防”字样右侧(不接触字体)自左向右移动划过标志,移动速度不能过快。
2、产品出厂:标志粘贴在产品上满24小时、信息注册成功后,产品方可出厂。
3、标志损坏处理
(1)在未进行产品信息注册前损坏:无需对相应标志做挂失处理。损坏的标志需交回评定中心,不允许私自处置。
(2)在标志注册后产品出厂前损坏或标志信息错误:直接揭掉重新粘帖新标志后注册。损坏的标志需交回评定中心,不允许私自处置。
四、企业产品市场准入证书发生变更或新增了专用读写设备
如企业产品市场准入证书发生变更或新增了专用读写设备,应在客户端软件界面中点击“基础信息”下载新的基础信息。
五、专用物品使用规定
专用读写设备、标志、USBKEY是同生产企业用户绑定在一起的,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买卖。如果发生冒用非单位专用物品的情况,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产品信息查询
如果生产企业需要查询本企业产品的标志信息时,可以使用“界面标签查询”进行标志查询。
七、信息发布时间
信息发布工作时间是每天7:00---21:00。请在工作时间段内上报信息至信息发布系统。非工作时间段内,产品跟踪管理系统中心服务器不保证产品信息发布的有效性。
专此通知。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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