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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4条解读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08-01-23 10:05 出处:山西法制报 编辑:@iCMS
岁末热点推荐:消防行业2007年度最热门产品分析>> 《消防法》的实施是治国安邦的一件大事,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消防法》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科学、权威的消防法律,它的诞生一方面适应了处在转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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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的实施是治国安邦的一件大事,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消防法》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科学、权威的消防法律,它的诞生一方面适应了处在转折时期的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标志着我国消防事业在法制化的进程中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从本期起,本刊推出《消防法》系列解读,以期为我国的消防事业的发展尽绵薄之力。《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本条是关于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消防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每个单位、每个公民都随时有可能受到火灾的危害,因此,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的措施必须落实到人们的生产、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去,才能有效地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实践证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符合我国国情,适应逐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项行之有效的火灾预防制度。只有消防安全职责明确,才能落实各项防火措施。

根据本条规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共有六项: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如制定用火用电制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员工消防教育培训制度等等。同时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制定生产、经营、储运、科研过程中预防火灾的操作规程,确保消防安全。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各部门(车间、班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重点岗位防火责任制。每个单位都应当有一名防火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抓好本单位的各项防火安全工作。

三、结合本单位防火工作的特点,有重点的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使职工了解本岗位的火灾特点,会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期火灾,会报火警,会自救逃生。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这里的“防火检查”,是指单位组织的对本单位进行的检查,是单位在消防安全方面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一种主要形式。这种检查应当渗透到生产、经营和各项活动中,不仅要有检查制度,还要责任到人,有检查、有记录,抓好落实。对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问题,要及时解决;本岗位或个人无力解决的,要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上一级消防安全责任人解决。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本项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任何单位都应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消防设施”,一般是指固定的消防系统和设备。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类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防火门等;“消防器材”,是指移动的灭火器材、自救逃生器材,如灭火器、防烟面罩、缓降器等;“消防安全标志”,是指用以表达与消防有关的安全信息的图形符号或者文字标志,包括火灾报警和手动控制的标志、火灾时疏散途径的标志、灭火设备的标志、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物质或场所的标志等。各类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均应与建筑物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二是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这是单位很重要的职责。建筑消防设施能否发挥预防火灾和扑灭初期火灾的作用,关键是日常的维修保养。凡是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除必须落实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外,还应当与具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签定检查维修保养合同,并委托其至少每12个月进行一次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对消防器材,单位也要按照规定,经常检查,定期维修。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这是单位特别是公共场所消防管理的重中之重。“疏散通道”是指走道、楼梯、连廊等;“安全出口”是指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疏散楼梯或直通室外的门。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在火灾时是建筑物内人员逃生的关口。如果平时管理不善,在通道内堆放物品、将出口上锁或封堵,一旦发生火灾,往往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如辽宁省阜新市艺苑歌舞厅发生火灾时,两个出口中一个宽1.8米的门被封挡,300余人只能从另一个只有0.8米宽且须上下5步台阶的门逃生,结果烧死233人,烧伤21人;又如新疆克拉玛依友谊馆发生火灾时,礼堂内8个出口,只有一个开启,烧死323人,烧伤130人,教训十分惨痛。

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履行对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这里的“管理单位”,是指房产管理单位、物业管理企业等,其负责履行前款规定中适用于居民住宅区的各项消防安全职责。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居住密集。特别是近年来开发、建设的居民住宅区日益增多,其中又有许多是高层建筑,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涉及千家万户,所以,本法明确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责任是十分必要的,填补了消防安全责任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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