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

重庆市小城镇消防规划规范06(全文)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07-10-26 09:55 出处:中国消防在线 编辑:@iCMS
重庆市地方标准DB DBJ50-051-2006 重庆市小城镇消防规划规范 TheFirePlanningCodeForSmallTownsInChongqing

重庆市地方标准DB

DBJ50-051-2006

重庆市小城镇消防规划规范

TheFirePlanningCodeForSmallTownsInChongqing

2006-07-31发布2007-01-01实施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发布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2006〕153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重庆市小城镇消防规划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主编的《重庆市小城镇消防规划规范》已经我委组织的专家组审查通过,现批准该标准为我市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编号DBJ50-051-2006,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标准由重庆市建委和市公安局负责管理,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汪家桥新村119号,邮编:401147,联系电话023-67315489)。

二〇〇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消防安全布局

4消防站及消防装备

5消防通信

6消防供水

7消防车通道

附录A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附:条文说明

附录B消防设施常用图例

1总则

1.0.1为建立和完善重庆市小城镇消防安全体系,指导小城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落实并控制小城镇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用地或位置,提高小城镇预防和抵御火灾的整体能力实现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的规范化,依据国家和重庆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行政辖区内的小城镇。

1.0.3小城镇消防规划的主要任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积极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根据小城镇性质、发展规模、发展方向及用地布局,确定小城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及消防装备、消防通信、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内容,指导小城镇消防工作科学、合理、有序地发展。

1.0.4小城镇消防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小城镇总体规划相一致。

1.0.5乡镇、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的接待区、历史文化名镇(街区)的消防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6小城镇消防规划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小城镇town

本规范所指小城镇是指重庆市行政辖区内,除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以外,由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县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建制镇。

2.0.2中心镇keytown

指在区(县)域内的一定区域范围与周边村镇有密切联系,有较大经济辐射和带动作用,作为该区域范围农村经济文化中心的建制镇。

2.0.3一般镇smalltown

指小城镇中除中心镇以外的建制镇。

2.0.4小型消防站smallfirestation

指专为中心镇设置的,有一定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要求,并配置少量消防车辆和器材的消防站。

2.0.5微型消防站mini-firestation

指专为镇区人口在2万人(含)以上的一般镇而设置,配置少量消防车辆和器材,建筑面积较小的消防站。

2.0.6消防室fireroom

指专为镇区人口在2万人以下的一般镇而设置,供小城镇消防队员集中活动,并放置消防器材的站房。

3消防安全布局

3.0.1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消防安全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3.0.1.1必须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装卸、供应等场所和设施在镇区规划建成区以外单独布置,并应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或者场所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供应等场所和设施的防火安全距离应在自身用地范围内解决。

3.0.1.2对现有布局不合理的,特别是影响小城镇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装卸、供应等场所和设施必须进行改建和调整,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限期迁移或者改变生产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3.0.1.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可燃粉尘的工厂等生产区应布置在小城镇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与居住区、商业区或者其他人员集中地区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液化石油气储罐站等,应布置在城镇河流的下游,并应采取防止液体流入河流的可靠措施。

甲、乙、丙类液体贮罐或罐区,应单独布置在小城镇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及地势较低的地带,当采取防止液体流散等安全措施时,也可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

3.0.1.4应合理规划小城镇输送油类和可燃气体管道的位置,严禁在输送油类和可燃气体管道及其保护范围内修建任何建筑或者堆放物资。

3.0.1.5应明确镇区内危险品运输车辆通行路线和安全的通行净空高度。

3.0.2旧城棚户区改造、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及风貌街区保护性规划和开发、地下空间及人防工程建设等应符合消防安全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3.0.3应按照小城镇综合防灾的要求,综合利用城镇广场、运动场、公园、绿地等公共开敞空间兼作应急避难疏散场所。

4消防站及消防装备

4.0.1消防站布局应根据小城镇总体规划范围,结合用地布局结构综合确定。

4.0.1.1中心镇应至少设置一个小型消防站。

4.0.1.2规划人口在2.0万人以上(含)的一般镇应至少设置一个微型消防站。

4.0.1.3规划人口在2.0万人以下的一般镇,应至少设置一个消防室。

4.0.2消防站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

4.0.2.1消防站一般应布置在其服务区的适中位置,且交通方便、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

4.0.2.2消防站用地边界距离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一般不应小于50米。

4.0.2.3为保障消防站自身安全,消防站用地边界距离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建筑物、生产装置、油罐或油罐区、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或储罐区等,一般不宜小于200米,并应布置在其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或侧风向。

4.0.2.4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镇道路,至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

4.0.3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可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4.0.3.1小型消防站应单独建造,其建设用地净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

4.0.3.2微型消防站宜单独建造,其建筑面积不宜小于400平方米。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在临街建筑物内,且在平街层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50平方米。

4.0.3.3消防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50平方米,并应设置在建筑物平街层。

4.0.4小型消防站的消防装备配备与人员配备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表4.0.4小型消防站的主要消防装备与人员配备标准

消防车机动消防泵水带人员配备常规器材工具个人装备

1辆轻型消防车2台500米12~18人消火栓扳手、水枪、分水器、接口、包布、护桥等按所配消防员数量配备

4.0.5微型消防站消防装备配备与人员配备应符合表4.0.5的规定:

表4.0.5微型消防站的主要消防装备与人员配备标准

消防车机动消防泵水带人员配备常规器材工具个人装备

1台轻型车(搭载机动泵)2台300米8~12人消火栓扳手、水枪、分水器、接口、包布、护桥等按所配消防员数量配备

4.0.6消防室消防装备配备与人员配备应符合表4.0.6的规定:

表4.0.6消防室的主要消防装备与人员配备标准

消防车机动消防泵水带人员配备常规器材工具个人装备

1台消防摩托(搭载机动泵)1台200米6~8人消火栓扳手、水枪、分水器、接口、包布、护桥等按所配消防员数量配备

4.0.7应具体落实并有效控制各类消防站规划建设用地,并编制消防站规划选址图册。

5消防通信

5.0.1可采用将110报警服务台、119报警服务台和122报警服务台合并为一个统一的报警服务台的“三台合一”的报警方式。

5.0.2小城镇的通信交换局与消防站之间应设置报警专线。

5.0.3镇消防站应与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消防站和临近消防站建立消防通信联络。

6消防供水

6.0.1消防给水可与生产、生活用水管网合用,宜布置成环状。当消防用水量、水压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或修建专用消防水池。

6.0.2消防用水量和水压应符合下列要求:

6.0.2.1在规划城镇、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时,应根据人口数量多少确定同一时间的火灾次数和同一次火灾灭火所需要的水量,并不应小于表6.0.2.1要求:

表6.0.2.1城镇、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

人数(万人)同一时间内火灾次数(次)一次火灾用水量(L/S)人数(万人)同一时间内火灾次数(次)一次火灾用水量(L/S)

≤1110≤5225

≤2.5115≤10235

6.0.2.2凡新规划建设的小城镇、居住区、工业区,给水管道的最小管径不应小于100毫米,最不利点市政消火栓的压力不应小于0.1~0.15MP,其流量不应小于15L/S。

6.0.3新规划建设的小城镇的消火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6.0.3.1市政或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米,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米。

6.0.3.2沿城镇道路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6.0.3.3消火栓距车行道路边缘不应超过2米。

6.0.3.4市政或室外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毫米或100毫米和两个直径65毫米的栓口。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一直径为100毫米的栓口,并应有明显标志。

6.0.3.5每个市政或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S计算。

6.0.4应积极保护水源,保障充足消防用水。

6.0.4.1镇区内有河流、湖泊、水库等天然水源的,应积极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综合治理后兼作消防水源。并应在其岸边设置供消防车吸水的码头或平台,并应能到达消防车辆。

6.0.4.2无天然水源和城镇供水管网的小城镇,应合理布点消防蓄水池。

6.0.4.3无消防给水设施的棚户区,应规划建设人工蓄水池。每个水池容量不宜小于50立方米,水池之间间距不宜超过300米。

7消防车通道

7.0.1小城镇道路必须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大于160米。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7.0.2消防车通道的车行宽度不应小于3.5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米,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其净高不应小于4米。

7.0.3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米,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4米。

7.0.4尽端式消防车通道应设置能满足消防车回车的场地。

7.0.5消防车通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荷载。

附录A本规范用词说明

A.0.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A.0.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参加单位: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局

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王沁林蹇可银周崇敏

吴华邹鹤王德智

刘梅梅廖曙江张锋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廖学文赵辉张国庆

重庆市规划局:梁晓琦余颖林立勇

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罗翔罗江帆

重庆市地方标准

重庆市小城镇消防规划规范

DB/—2005

条文说明

2006重庆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消防安全布局

4消防站及消防装备

5消防通信

6消防供水

7消防车通道

1总则

1.0.1随着我国城镇化战略的不断推进,各地小城镇建设迅速发展,城镇规模不断扩大,大量农村人口向小城镇集中,第二、第三产业及非公有制小企业应运而生,小城镇工业化进程明显加快。但与之不相适应的是,不少地方在推进小城镇建设发展过程中,没有综合考虑小城镇的消防规划与建设,小城镇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欠账”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近年来,小城镇的企业和居民家庭火灾呈快速上升趋势,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不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且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小城镇的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由此可见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已刻不容缓。如对此项工作不加以重视,迅速发展的小城镇又会重蹈一些大中城市消防基础设施欠账的覆辙。按照公安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建设部门要紧紧围绕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战略任务,以及发展小城镇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充分认识加强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村镇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账,快补旧账,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指导思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推进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夯实小城镇消防安全基础,努力提高小城镇的消防安全保障功能,为小城镇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2006~2010年)规划纲要》中形成合理的城镇化空间格局的要求,将“人口分散、资源条件较差、不具备城市群发展条件的区域,要重点发展现有城市、县城及有条件的建制镇,成为本地区集聚经济、人口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中心”。

各级公安、建设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2006~2010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文件)的要求。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努力保障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与总体规划建设同步进行,一是要加强调查研究,切实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小城镇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基础设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紧密结合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的实施范围和目标,提出加强、改进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二是要紧紧抓住当前各地调整完善小城镇总体规划的有利时机,加快制定和修订小城镇消防规划,特别是中心镇、重点镇要先行一步,三是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规定,遵循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小城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与城镇道路、消防供水与生产、生活供水等方面的关系,确保小城镇消防规划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在重庆市行政辖区内,除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以外,由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县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建制镇应在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中编制消防规划篇章,也可编制专门的小城镇消防规划。规划城镇人口在10万人以上(含)的中心镇、一般镇,可按照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的要求,单独编制消防专项规划。

1.0.3~1.0.4对小城镇消防规划的主要任务、主要内容、规划期限做了要求。

1.0.5对乡镇、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的接待区、历史文化名镇(街区)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可以参照本规范。

2术语

2.0.1~2.0.3本规范适用范围是重庆市行政辖区内,除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以外,由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县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的建制镇。其中包括中心镇和一般镇。

2.0.4~2.0.6由于重庆市经济发展存在不平衡的状态,还存在国家级贫困县,各小城镇的经济发展参差不齐,所以对小城镇消防站的设置必须符合我市小城镇的实际发展状况,因此本规范提出了小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消防室三个不同类型规模消防站。规划原则要求每个小城镇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根据本规范要求设置不同形式的消防站。原则上每个小城镇至少设置一个消防站。

3消防安全布局

3.0.1本条重点突出了小城镇消防安全布局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合理布局是小城镇规划的核心,在实施城镇规划的过程中,关键是小城镇各项建设的选址、定点都不得妨碍小城镇的发展,危害城镇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镇环境,影响城镇各项功能的协调。建设项目选址、定点不当,将对城镇发展和人民群众造成长期的影响和损害,甚至给国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必须慎重对待,例如重庆天原化工厂建厂之初尚处于城市边缘,但随着城市快速发展,最后被周围的各种建筑包围,变成了城市中心的化工企业。2005年4月16日天原化工厂发生的氯气泄漏事件,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近十五万人紧急疏散,社会影响非常严重。又如2004年12月13日,发生在重庆市火车东站的液化气槽车泄漏事件,如果不是消防队员冒着生命危险堵漏成功,该槽车一旦发生爆炸,与其附近装运TNT炸药的列车产生的殉爆将使方圆十几平方公里的城市夷为平地,这也充分暴露了危险品运输的薄弱环节,那就是城市对外交通运输规划的滞后和调整不及时。因此通过汲取经验教训,从保障小城镇安全出发,小城镇总体布局中应考虑以下基本要求:

一、小城镇相对集中地规划设置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存和转运设施、场所,大力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避免在镇区内易燃易爆设施过于分散、数量过多的不合理布局,减少火灾隐患。同时,危险品仓储区内不得布置与危险品无关的设施或场所,禁止在非危险品车站、码头装卸危险品。

二、对于现有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存和转运设施、场所所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采取近、中、远期治理相结合的办法,近期以控制规模、技术改转产转向和加强消防设施建设为主,中、远期创造条件搬迁或拆除。

三、对于现有严重威胁小城镇安全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存和转运设施、场所,近期也要求采取停用、限期改造或搬迁等断然措施,消除镇区内的重大火灾隐患。

四、对于新建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存和转运设施、场所,在选址上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消防安全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来要求。

3.0.2本条对旧城改造提出了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的要求,这是基于重庆市城镇各类建筑新旧分布混杂,新建建筑与大量棚户区交错混存的现象十分突出,因此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城镇改造的总体改造之中。旧城棚户区(城中村),应结合消防安全现状,采取开辟防火间距、打通消防通道、改造给水管网、增设消火栓和消防水池、提高建筑物耐火等级、改造部分建筑并以耐火等级高的建筑物阻止火灾蔓延等措施,以改善旧城棚户区的消防环境和条件。

在重庆市内,有很多小城镇都存在一些文物保护单位和部分历史文化街区还是古代民居建筑,具有一定的保护价值,所以还应对这部分建筑采取一定的特别防火措施,特别要在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讯设施等方面进行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应整改火灾隐患,改造并完善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和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制定消防预案。

地下空间、人防工程的建设和利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完善相应的设施和措施。宜结合地下空间、人防工程的建设,设置地下消防站(或车库),并建立消防与人防的战时通讯联系,做到有备无患。

3.0.3作为小城镇综合防灾的要求,小城镇内的开敞空间除满足火灾时人员疏散的场所,同时应满足其他灾害发生时应急避难的要求。

4消防站及消防装备

4.0.1本条对小城镇设置消防站类别进行了规定,也是消防站合理布局的原则。消防站布局要根据工业企业、人口密度、重点单位、建筑条件以及交通道路、水源、地形等条件确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一、城镇消防站布局,以消防队接到报警后5分钟可以到达其责任区边缘为首要原则。

二、视小城镇人口规模、土地资源状况和经济状况,消防站宜采取“小而密”的布局原则。

三、根据小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布局结构和各个组团的功能定位,并结合城镇重点消防地区分布状况,消防站采取均衡布局和重点保护相结合的布局结构。

四、根据小城镇规模,结合山地、临江等自然特点,消防站布局宜形成水陆相结合的扑救体系。

五、坚持统一规划、分期实施、远近期结合的原则。

由于中心镇是该区域经济文化中心,因此结合重庆小城镇经济条件现状,提出应建立小型消防站的要求。对一般镇,由于普遍产业结构单一,经济基础薄弱,考虑到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了适合一般镇实际情况的新型消防站形式,即微型消防站和消防室。这有利于小城镇消防规划更切合实际并易于操作,对推进小城镇消防规划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市有建制镇539个,其中中心镇95个,一般镇414个。截止2005年底,有71个中心镇和31个一般镇编制了消防规划。根据各小城镇已编制消防规划的调研统计,目前规划人口在10万人(含)以上的有1个(江津市白沙镇),规划人口在2万(含)人以上的中心镇有49个,一般镇有21个,分别占已编制消防规划建制镇总数的0.98%、48.04%、20.5%。因此,本规范对一般镇以规划人口2万(含)人为界限划分设置不同类型消防站(室)的依据是合理的。

4.0.2为保护消防站的自身安全和灭火救援行动车辆出动的快捷方便,对消防站的选址地点、方位、安全距离等都做了具体规定。

4.0.3~4.0.6本条对中心镇和一般镇所应设置消防站的数量、类型和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消防车辆、消防装备和人员配备都做了明确规定。其中,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关于普通消防站的基本要求,我市小城镇目前均不可能按该标准完成消防站建设。由于在《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没有考虑小城镇的特殊状况,因此结合重庆市小城镇的地理条件、人口规模、经济条件等因素,为了实事求是的反映我市小城镇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消防形势,结合小城镇消防规划的实际需要,提出了小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和消防室的新概念。消防站(室)的装备配备必须适应我市小城镇发展的经济条件和规模,因此必须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灵活性,除了必须配备的个人防护装备、水枪、水带、灯具外,小城镇可根据经济状况有选择性配备不同类型消防车辆。目前,国内各大消防车制造厂均能生产各种型号轻型消防车,适用于小城镇的主要是轻型泵浦消防车,例如四川森田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SXF5020TXFBP08“小青龙”轻型泵浦消防车,其满载重量为1.55T,乘员4人,车载消防泵型号:BJ9,流量:480L/min,压力:0.46Mpa。对于微型消防站的轻型车辆,可以用长安微型车、四轮农用车搭载手抬机动消防泵和相应灭火装备(水枪、水带、灭火器等)来满足灭火要求,目前河南等地消防机械生产厂家已开发出农用细水雾消防车。对于消防室,可以配备能搭载手抬机动消防泵和相应灭火装备(水枪、水带等)的三轮摩托、小四轮等。

消防站的消防员可以由专职、合同、义务、志愿等形式的消防队担任。这将更适合小城镇消防工作的实际,促使小城镇消防站建设能顺利进行。

4.0.7本条重点突出消防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具体落实并有效控制城镇消防站(设施)建设用地,确保消防站近期和远期都能与城镇建设同步发展。

5消防通信

5.0.1消防通信装备是城镇火灾报警、受理火警、调度指挥灭火力量、将火灾降低到最低限度不可缺少的装备。要积极改造各小城镇消防通讯装备少,技术落后、品种少而不成系统的现象,逐步建成现代化的电子消防通信系统,达到多功能、多渠道报警的要求。

根据目前我国消防通信的现状,参照公安部关于“三台合一”技术规程,将110报警服务台、119报警服务台和122报警服务台合并为一个统一的报警服务台,简称为“三台合一”。实现“三台合一”后,报警服务台的名称统一为“╳╳镇110报警服务台”。旨在实现“集中接警、统一指挥、快速反应、信息共享”。

各城镇应根据各自规划建设发展情况,选择适合的接警方式。消防通信装备的配备,必须成立独立完整系统。应按照消防通信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国产品水平和城镇经济条件,确定火灾报警系统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规划方案。

6消防供水

6.0.1目前,我市小城镇消防供水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主要有以下问题:水量小,水压低;市政消火栓间距大,数量少;管道陈旧,缺乏检修更新;消防供水设施不匹配;现有天然水源被填埋,造成消防用水缺乏。因此,消防供水规划应结合小城镇给水规划的要求,做到保护无空白,经济合理。一方面对现有的水厂要进行设备更新,扩建改造,同时新增建自来水厂,逐步提高供水能力。另一方面,要积极开发、利用就近天然地表水(如江、河、湖泊、水池、水塘、水渠等)、人工水池或地下水,以达到多水源供水,保证消防用水的需要。

环状消防给水管网的设置,是为了保证灭火行动中给水的不间断性,避免因局部给水管道的检修、损坏、或停水造成消防用水的中断。

6.0.2本条根据实际灭火用水量统计分析和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对消防供水的水量、水压和最小管径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现有城镇供水管道,在规划中应密切结合市政设备的改造,有计划有步骤地扩大城镇供水管道或增加加压站,其输水干管应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最大用水量的要求,且最小管径不应小于100毫米,最不利点市政消火栓的水量和水压均应满足前面的要求。

6.0.3本条明确了市政消火栓的设置要求。在旧城改造中,应结合城镇供水管网和道路系统的改造,逐步按要求增加市政消火栓的数量。

6.0.4充分利用天然水源,可以节省在消防给水管网系统方面的投资。但在缺乏天然水源的地区和没有消防给水系统的旧城区,设置足够数量的消防水池则非常有必要。另外,结合小城镇污水处理系统,采取“中水回用”的方法,设立消防、环境卫生和园林共同使用的低质供水场等都是可采用的方式。

7消防车通道

7.0.1消防车通道主要依托城镇道路系统。我市的小城镇,大都是沿着公路两边逐渐发展形成的,一般公路与城镇道路没有分开设置,既是城镇对外交通道路,又是城镇主要的生活、生产性道路,车辆、人员来往频繁,建筑密集,街道狭窄,相互干扰大。由于对外交通穿越镇区、居住区,将居住区分割,既影响了居民的安全,又不利于消防和交通安全。因此,应十分重视作为消防车通道的城镇道路系统的规划建设。切实保障城镇道路系统的畅通无阻和运转正常,这是保证消防车通道通畅的关键所在。对于小城镇中的新建小区和旧改小区,应以周边城镇道路为基础,合理规划和建设小区内的道路网络。

7.0.2~7.0.5对消防车通道在间距、宽度、净空高度、转弯半径、回车场地及承重(目前我市大型消防车荷载为36T)等方面均做了严格要求,应按照有关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以保证其通过性。但对于历史文化街区等特定区域由于整体风格保护的需要而不能规划建设消防车通道时,可采用其它的技术措施满足消防扑救的要求。

附录B:消防设施常用图例

消消防站

池专用消防水池

取水口消防取水口

油油库

危危险化学品

气天然气设施

市政消火栓

加油加气站

液化气液化气站设施

0

精彩评论

暂无评论...
取 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