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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27日至28日,汕头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汕头市消防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汕头市消防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进程很大程度上已经滞后于经济建设的发展。为解决这些问题,汕头支队积极向市政府和市人大提出《条例》的立法要求,起草并协助市政府和市人大对《条例》进行多次审议和修改,《条例》最终得到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的通过,近期将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
《条例》主要是根据消防法和广东省的消防法实施办法,结合汕头消防工作的实际情况形成有汕头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其中重点实现了以下创新和突破:一、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物业管理单位、场所业主和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职责;二、建立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办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具体负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审查,对未依法取得消防安全行政许可的单位场所,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依法查处;三、规定了消防产品的使用、消防设施的检测、保养和维修和电器线路使用等方面的消防安全职责;四、把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规定了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缺少消防规划或者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市、区(县)人民政府不得批准;五、规定了公共消防设施以及消防装备应当和其他市政消防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同步发展;六、对消防法中的空白点进行补充,如明确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消防职责和法律责任,规定了公安消防机构对拒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七、对消防法中难以操作的规定进行补充,如消防法对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工程概算进行罚款,《条例》增加了对工程概算无法计算或者不按规定编制工程概算的,按工程面积进行罚款.
《条例》的通过,是汕头支队认真总结多次重特大火灾经验教训并不断开拓奋进的成果,其中凝集了汕头消防人的无数心血,同时也是汕头市消防工作的一大突破,填补了汕头市消防立法工作的空白,有力推动了全市消防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工作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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