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政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于1989年制定了《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施行,对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该办法制定时间较早,随着形势的发展,有的条款已不相适应。近年来,浙江省森林火灾居高不下,呈上升趋势,给森林资源、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更加有效地防控森林火灾,制定《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很有必要。为此,省人大将《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列入2006年立法计划,省林业厅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积极组织起草。省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对《条例》(送审稿)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进行立法调研,经过反复修改和协调,形成了《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草案)》,于3月30日经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4月25日以省政府名义报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草案)》后,于5月8日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就条例草案的有关问题,由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赴外省考察调研,组织力量赴有关市、县(市、区)和省级有关部门征求了意见。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共分8章40条。条例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工作方针、责任制度、宣传教育、部门职责、森林消防组织、森林火灾的预防、森林火灾的扑救、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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