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所)应当组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为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的扑救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7月26日,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1989年10月26日省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条例规定,村义务消防队员的保险费用由当地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补助。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林木火灾保险。同时,森林火灾扑救实行以森林消防队伍扑救为主,群众扑救相结合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上述人员自发参加的,应当劝阻。
据统计,“十五”期间,浙江省平均每年发生森林火灾743起,受害森林面积5404公顷,伤亡21.6人。省人大农业和资源环境保护委员会表示,近年发生在我省重点部位、扑救比较困难、燃烧时间较长、过火面积较大的森林火灾,90%以上是由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扑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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