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嘉政发〔2007〕4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63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全面建设“平安嘉兴”的总体部署,深入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城乡消防工作,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坚持协调发展,正确把握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执行并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改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不断提高,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城乡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增强,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完善消防责任体系,建立管理长效机制
(四)切实完善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地区消防工作负责,完善和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市、县、镇三级防火委员会,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五)充分发挥部门消防监管职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策部署,各负其责,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宣传教育和联合执法机制。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规划建设、工商、质量技监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民政、交通、农业经济、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旅游、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抓好本单位、本行业和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
(六)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各单位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明确分管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防控火灾能力
(七)加快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对缺乏消防规划内容或消防规划内容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予以审批。凡已编制完成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的县(市),必须在1年内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城乡消防专项规划。今年底前,市本级和所有县(市)以及所有建制镇要完成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城乡规划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使用性质或者挪作他用。对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依法予以行政划拨。
(八)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及省、市有关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划,落实公共消防设施,特别是消防站建设的土地、资金等保障措施。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进行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要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公安消防、发展改革、规划与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对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和按照有关规定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要积极推广应用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
(九)加强消防车辆装备建设。各地要适应扑救高层、地下建筑和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和参与抢险救援的需要,加大消防装备建设力度,优化装备结构,提高装备质量,增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消防装备的配置按照《浙江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三年规划(2005年至2007年)》的规定实施。到2008年底,全市公安消防站(包括配备合同制消防队员的消防站)的执勤车辆装备达到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今后,要根据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和我市灭火救援的需要,逐步更新车辆装备。
(十)加强农村消防基础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农村消防工作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要结合村庄总体规划编制消防规划专篇,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和消防设施建设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协调发展。要认真贯彻执行《嘉兴市新农村消防建设标准》。
(十一)加强市场机制调节火灾风险的能力。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加强社会消防专业技术人员培训,2008年前,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网吧、大型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相关岗位应聘用消防安保人员,并实行持证上岗。要建立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机制,降低火灾风险,减轻灾后救助负担,对公众聚集和易燃易爆场所要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四、强力整治火灾隐患,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
(十二)加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监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文物建筑、“多合一”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管。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必须保持安全畅通。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对规模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按照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配置必要的消防装备、设施和灭火药剂。
(十三)加大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各级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核查、论证、公示、督办、销案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实行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发动广大群众投诉、举报。对公安消防等部门检查发现和群众投诉、举报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及时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期限和督办单位,挂牌督促整改。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对依法报请当地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的,当地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每年1月15日前公布新一轮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十四)完善消防监管部门联动机制。各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后,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对用于娱乐经营的,必须取得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年检手续。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在承接工程时,必须出具施工资质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自觉接受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和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开展全民消防教育,提高全民消防素质
(十五)加强消防宣传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每年都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把消防管理作为党政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各级政府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的能力。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要改进消防宣传形式,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教育人民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各类宣传橱窗和专栏进行宣传。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
(十六)强化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力推进消防安全知识“进机关、进农村、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家庭”活动。各中小学要开展消防知识安全教育。科技、司法行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公安消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六、加强消防力量建设,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十七)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消防员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积极开展合同制消防队员的征招工作。2007年全面完成255名合同制消防员的征招,确保全市各公安消防站的现役消防警力和合同制消防队员达到普通消防站不低于30人、特勤消防站不低于45人的配备标准。
(十八)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建立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训、管、用、养”机制,大力开展乡镇专职消防队达标活动。村级义务消防队要按照“五有”标准建立队伍,到2008年底,全市行政村村级义务消防队要达到50%,到2010年全市所有行政村全面完成村级义务消防队组建工作。在我市基本形成“专职消防队伍为骨干,义务消防队伍为基础”的农村消防力量体系。各县(市、区)要经常组织1支不少于10人的消防监督巡查队,加强对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
(十九)加大消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消防事业发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要贯彻执行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落实从优待警有关政策,加强和规范消防业务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合同制、乡镇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奖励、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等经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七、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目标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二十)建立考评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要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重点考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以及消防队伍建设等内容。各级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向上级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二十一)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及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中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二十二)依法严肃查处。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拒不整改火灾隐患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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