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来,小区居民楼公共部位如发生火灾,消防部门会根据现场情况,追究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有关房屋管理部门的责任,并依法实施处罚。6月1日起实施的《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中如此规定。
按照规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物业管理单位相关负责人,是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上述单位包括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及酒吧、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
天津市公安消防局防火部王永鄄部长说,上述单位应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工作人员及普通居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演练;工作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禁止动用明火施工;另外,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必须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该责任制实施后,如果发生下列情形,公安消防机构对负有督促责任的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第一,经公安消防机构告知,未督促单位消除火灾隐患;第二,未建立督促工作情况专门档案;第三,不按规定组织年度综合考核;第四,被督促的单位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发生火灾;第五,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不达标。
“居民防火一直是消防部门比较头疼的问题,今后,物业管理单位将在居民防火方面扮演重要角色。”王永鄄部长举例说,按照有关法规,居民楼楼道内不得堆放杂物。如居民堆放的杂物引发火灾,有关部门将视火灾发生原因,追究物业管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这是因为,物业公司没有督促居民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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