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由触发装置、火灾报警装置、火灾警报装置以及具有其它辅助功能装置组成的,它具有能在火灾初期,将燃烧产生的烟雾、热量、火焰等物理量,通过火灾探测器变成电信号,传输到火灾报警控制器,并同时显示出火灾发生的部位、时间等,使人们能够及时发现火灾,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扑灭初期火灾,最大限度的减少因火灾造成的生命和财产的损失,是人们同火灾做斗争的有力工具。有关资料统计表明:凡是安装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发生了火灾时,一般地说都能及早报警,不会酿成重大火灾。在我们交通港航系统许多重要的办公楼、仓库、变电站、控制中心,500总吨以上的各种船舶都根据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肪火规范》以及国际海事组织《SOLAS公约》等有关条文安装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由于在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研究、使用起步较晚,特别是船舶上安装使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生产国较多,而各国的规范要求不同,再加上其它原因,我们在防火监督检查时,发现了许多问题,其主要问题是: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操作人员因种种原因工作调动,造成有些没有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调入顶岗,不能熟悉掌握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尤其是船上存在的问题更为严重,有的船舶只有个别人对该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个初步了解。我们在对某油船消防检查时问了船长、大副、值班水手几个有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问题,只有船长回答了一些提问,大副和值班水手都是一问三不知,这就很难保证一旦系统报警,马上采取应变措施。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没有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例如24小时值班制度、接警处置制度、定期检查、值班记录等,有的建立了也没有认真执行。有的值班人员连值班记录都不认真做,在检查某单位值班记录时,该系统的打印纸已经用完,值班员没检查,就照搬上一班的记录,写上正常。
三、值班人员责任心不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生报警后,不是马上按照规定采取措施,而是麻痹大意,想当然,消音了事。在某宾馆进行检查时,在三楼将一感烟探测器试验报警,没有发现值班员到现场查看。为此,我们问值班员为什么不到现场查看,值班员讲:认为是一般经常误报的餐厅报警,随手消了音,没仔细查看编码地址。
四、有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功能简单,在报警控制柜上,只分成几个区域,没有单个探测器显示,一旦发生报警,只能派人到报警的区域逐个查看有时碰到房间锁门等问题,使查看人员很为难,延长了确定火灾地点的时间。在对某油船检查时,因船员上岸,好几个房间上锁,无法进入,对此,船长也认为是一个较难解决的问题。
五、船舶长年流动,很难保证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定期维修,使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探测器不能定期清洗,有的船舶从投入运行后,探测器就没有清洗过,误报、不报等情况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
六、有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因种种原因,不及时更换损坏的部件和探测器,或者采取拆东墙、补西墙,使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有的甚至擅自将系统停用。某接待处因系统损坏,误报不断,该单位不是主动联系维修厂家修复,而是擅自关机停用,问其原因,答曰:资金困难。
七、没有按照使用环境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探测器,如在经常产生烟雾的场所安装感烟探测器,在易产生高温的场所安装感温探测器,经常引起误报,使值班人员容易产生麻痹大意的思想。某货轮在浴室门口外走廊上安装了一个感烟探测器,浴室产生的水蒸气,经常引起该探测器报警,用船员的话讲,报警就是浴室有人洗澡造成的。这样长期下去,一旦真的火灾发生,能否引起人们的注意就很难保证了。
上述所列问题,影响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正常使用,对此,我们除了要加强监督检查外,并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也就是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培训机构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交通部厅公安字[2002]283号文件也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值班、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消防培训作了规定。现在交通港航系统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操作人员和船上的高级船员,大都根据要求参加了消防培训。但是,如何保证这些操作人员的岗位相对稳定,单位应制订制度并抓好落实。船舶单位船员因流动性较大,更应该根据人员的变化,随时进行培训,使上船人员尽快掌握本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再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值班人员仅靠一次数小时的培训是很难全面掌握的,而且时间长了.许多使用要求忘了,就更难适应值班要求了。我们在检查时,所问的人员大部分都参加过培训。但是并没有真正达到问有所答,熟练操作。因此,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值班人员的培训,不能一劳永逸,使用单位应定期对上述人员培训,以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常使用并发挥其作用。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具有火灾报警、故障报警、主、备电源自动切换、报警部位显示、系统自检、打印等功能。为了确保运行的可靠性,必须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1)24小时值班制度: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要有专人24小时值班,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触动,值班人员不得脱岗,认真填写值班记录。(2)定期检查制度,应按要求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故障报警、复位、系统自检、打印是否正常。每周对主、备电源进行自动切换试验。每年对全部探测器、火灾报警按钮进行报警试验,备用电源充、放电试验。(3)接警处理制度: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火警报警后,值班人员应通过火警显示、查明发生火警报警信号探测器的地址,立即派人到现场或者电话通知报警部位的人员查看是否起火,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如果是火警,应迅速拨打119电话,通知消防队,并通知本单位及时组织人员扑救和疏散。如果是误报,应查明误报原因,排除故障,并做好记录。船舶应根据其特点,建立适应船舶要求的制度,改变目前存在的无制度、无记录、无专人值班等现象。
三、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目的,就是及时发现火灾,及时采取灭火、疏散等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因火灾带来的损失。但是,目前使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尤其是船舶,部分达不到这个要求,这些系统功能简单,在报警控制柜上,只分成机舱、泵舱、生活区等几个区域,缺少每个探测器地址显示,其原因是有的产品是我国早年开发、研制时的产品,有的是外国产品,随船带人,也都是十几年、甚至二十年前的产品。这些产品都已落后,不符合现代消防的要求。现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已达到智能型、全总线型和综合型,系统一旦报警,马上在显示器上出现报警探测器的具体地址,一目了然。可以设想一下,有的区域一、二十个探测器,如果逐个房间查找着火点,将使用多长时间?扑救火灾是分秒必争的行动,如果为此原因丽延误了时间,使小火成灾,将是多么令人遗憾。
四、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公安消防部门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作了规定。例如,山东省公安厅鲁公消[1997]11号文件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单位必须与消防监督部门认可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签订维保合同。探测器在投入运行两年后,应由专门清洗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清洗后应做响应阀值及其它功能试验。消防设施不得擅自拆卸、停用。对上述规定,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地方并没有认真执行或者较难执行。如船舶常年在海上运输,流动性大,很难联系维修单位定期维修和清洗探测器。对此,建议船舶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修和探测器的清洗,要利用坞修、舶修、较长时间停泊等机会,联系当地维修单位上船维修,并负责通知清洗单位对探测器进行清洗。同时,消防监督部门应严格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对擅自停用和不能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常运行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要加强对使用单位的消防宣传,提高有关人员的防火意识,避免此类问题的出现。
五、探测器对使用环境有严格的要求,而从目前使用的情况看,有的探测器其工作环境达不到要求。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设计上的失误,有使用环境的改变,有安装地点的不当等,因此经常出现误报,使值班人员容易产生麻痹大意的思想或者造成不必要的恐慌。所以,对探测器的安装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根据安装环境的不同,安装符合要求的探测器。如果环境改变,同时要改装适应新环境的探测器,以保障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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