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22日,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发布了《关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标准换版后强制性认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如下:
公消评[2007]076号
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生产企业: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新版国家标准GB16806-20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已于2006年7月17日发布,2007年4月1日起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月25日发布了今年第4号公告,明确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标准换版后强制性认证工作的有关原则和要求。根据公告精神和修订后的《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设备》(详见附件),现将有关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的开展、旧版标准强制性认证证书按变更后的规则和新版标准进行转换工作的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次标准换版涉及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类别
本次标准换版涉及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类别详见下表:
二、自即日起,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即按照《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设备》(修订版)的有关规定受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的强制性认证申请。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生产企业申请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和消防联动控制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时,其配套使用的模块、消防电话、消防应急广播设备须应同时申请强制性认证。
三、凡持有旧版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和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强制性认证证书的企业,应尽快向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提出产品复评换证或证书转换申请(如同时涉及产品设计变更及产品一致性变更,还应提交变更申请及详细说明)。我中心将通过安排工厂审核和产品抽样检验的方式进行确认。对于未在2008年4月1日前按规定完成标准转换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类产品和2007年6月1日前未完成国家标准GB417-2005转换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产品,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将注销其旧版标准强制性认证证书。
四、凡在2007年9月1日前向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提出复评换证或证书转换申请的企业,其复评换证或证书转换工作可与2007年度监督一并进行。为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工作进程,对于证书未到期的企业,同意其提出复评换证申请,对通过复评换证的产品,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将为其换发新版标准强制性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对于不愿进行复评换证的企业,其通过年度监督与标准转换确认的产品,我中心将为其换发新版标准证书,证书有效期仍为原期限。
五、有关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标准转换工作的产品检验项目规定及收费规定,详见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网站(www.efire.cn)公布的有关要求。
附件:《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设备》(修订版).rar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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