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即将出台《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广播电视通信等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
根据规定,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计算机网络系统、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否则将予以相应处罚。
鞍山地区雷灾较为严重
据鞍山气象部门掌握的数据显示,2006年3月以来,已经调查到的雷灾案例有21个,而实际上雷灾次数要远大于这个数字,2006年直接雷击死亡2人,间接导致死亡2人,受伤1人,经济损失超过百万元。
2006年鞍山市共有400多家单位接受了防雷装置年检,全市有三成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此外,一些房产开发商将未经过审核的防雷装置交付施工,还将未经过竣工验收的房屋出售,并允许用户入住。
广播通信等设施必须防雷
即将出台的《鞍山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规定:凡是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易燃易爆物资、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计算机网络系统、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必须安装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
新建工程须经“防雷审核”
根据规定,新建工程防雷装置的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竣工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气象主管机构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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