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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公安厅就加强消防工作答记者问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06-10-16 09:17 出处:广西日报 编辑:@iCMS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消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实施之际,自治区公安厅负责人就学习贯彻《意见》精神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消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实施之际,自治区公安厅负责人就学习贯彻《意见》精神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谈谈出台《意见》的背景和意义。

答:“十五”期间,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我区的消防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特别是自治区政府根据我区实际,制定实施了“2003年至2005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推动各项消防工作的落实,确保了全区火灾形势平稳,杜绝了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随着我区经济的迅猛发展,特别是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落户南宁之后,广西特有的区位优势带来了投资热,各地城市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剧增,导致火灾发生的因素和机率不断增加。而我区公共消防安全的基础还很薄弱,许多导致火灾发生的不安全因素、消防工作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不少制约性因素、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也亟待解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区的客观实际,自治区政府在广泛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这个《意见》。

自治区政府出台的这个《意见》,是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我区消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将有利于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切实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问:当前我区消防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哪些?

答:近几年来,虽然我区消防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消防责任制不落实。二是消防基础设施“欠账率”多。三是农村消防基础工作薄弱,特别是桂西北少数民族聚居村寨火灾突出。四是存在大量火灾隐患。五是公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六是消防力量严重缺乏。

问:《意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意见》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概括起来,就是“六大原则”、“一个格局”和“一个目标”。

“六大原则”即“六个坚持”,一是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二是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三是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四是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五是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六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个格局”是,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一个目标”是,力争通过三年左右的时间,进一步健全全区消防工作体系,完善城乡消防规划,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到国家标准,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素质全面提高,城乡火灾的防控能力以及消防队伍的灭火抢险救援能力进一步增强,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基本建立起与我区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消防安全保障体系。

问:对于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意见》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意见》提出,三年内,南宁市要完成第二个特勤消防站建设,其他地级市城区至少完成1个普通消防站建设,未建公安消防站的43个县(市),要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未建立特勤消防站的地级市要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未实现计算机统一接处火警的地级市,必须按《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建成并投入使用。

要加快消防部队营房、营区的建设及改造,进一步完善消防训练基地,加大消防车辆和消防装备建设投入力度。要进一步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在建设新城区和开发区时,消火栓建设应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对老城区、城市道路、自来水管网的改造和建设,要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设计并建设市政消火栓。各市、县政府所在地市政消火栓建设三年内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问: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意见》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意见》提出,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检查。要积极开展创建“消防安全示范村”活动,建立健全农村消防管理组织和制度,重点抓好桂西北少数民族聚居村寨的火灾防治工作,争取2008年年底前基本实现桂西北少数民族聚居村寨消防水源建设、供电线路改造及灶改工程,50户以上连片木板房村屯的防火分隔取得明显成效。

问:在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意见》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意见》提出要抓好四个“环节”:一是继续加大对重点区域、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二是切实加强对火灾隐患源头的管理。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把消防行政许可作为前置审批条件严格依法审批。三是严格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四是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人民政府可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

问:《意见》对各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有哪些要求?

答: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该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涉及消防方面的问题,该怎么解决,《意见》说得非常明确。如建设规划部门在新城开发、旧城改造、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中,应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供水等消防公共设施与其他市政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部门要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将公共消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水利部门要利用解决农村饮水问题的契机,加强农村消防用水设施、水源的建设;林业部门在建设农村沼气池和大中型沼气工程工作中,对生产、生活用火方面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要一并加以考虑;扶贫部门要加大对贫困村防火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对消防水源建设的扶持;供水、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工商、旅游、商贸、交通、文化部门要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经营许可审核范围;民政部门要积极指导和帮助灾民生活安排和灾后重建工作;安监、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各尽其责,对火灾隐患整治和有关消防工作中的问题,要积极配合,依法处理;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问:《意见》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责任追究上作了哪些规定?

答:《意见》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各级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凡发生特大火灾事故或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的市政府要向自治区政府做出检查。

问:《意见》还对哪些方面作出了要求?

答:《意见》对各级政府如何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如何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如何搞好消防宣传和培训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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