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和厦门消防支队透露,经过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的批准,厦门制定的《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将从2006年10月1号开始施行。与过去的《厦门市消防条例》相比,新规定更注重解决现阶段消防管理所遇到的新问题,比如对物业管理、私房出租、学校校舍等所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厦门是全国最早制定消防管理法规的城市之一,1997年在国家消防法施行之前,厦门市就制定了《厦门市消防条例》。这次新的《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去除了与消防法相重叠交叉的部分,更多的是解决新时期城市消防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
在物业管理的消防安全责任方面,新规定明确了物业管理企业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同时业主要对自己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新规定还要求出租房屋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不符合标准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不得使用。出租人应当加强消防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证出租房屋公用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另外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学校校舍不得投入使用。
新规定还增加了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公开招聘合同制消防员,承担火灾扑救及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同时明确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及抢险救援时,现场总指挥员有权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调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装备、设施和物资。
在2006年10月1号《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施行后,旧的《厦门市消防条例》将废止,消防部门将依照新规定展开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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