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在开始,辽宁省辽阳市首次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和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考核责任制中,这是辽阳市日前颁布的《辽阳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辽阳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中的新规定。
两个《办法》规定,城市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和全市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社区居委会和各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同时《辽阳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办法》中规定,对不履行社区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将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办法》还要求各街道办事处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社区消防建设规划;设立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社区居委会要建立社区义务防火巡查队伍,实行每日巡查制度,并根据社区实际适时组建社区义务消防队伍;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制定居民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检查,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较大火灾隐患应当报告责任区民警查处;要在社区居民住宅楼道(门)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牌,并每周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提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灭火和逃生演练。
《辽阳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还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消防工作会议制度和消防安全考核制度;乡镇公安派出所对本辖区内公民和各级组织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和有关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监督检查;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符合法定防火、防爆标准;乡镇、村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规划和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在施工中不得擅自更改,未经审核或者核准的,不得施工;对参加扑救火灾有功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等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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