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市区港口路某咖啡店的消防水管突然爆裂,巨大的水柱顿时使该店一片狼籍,损失惨重。咖啡店的出租方认为此事与己无关,拒不赔偿,于是咖啡店店主一纸诉状将出租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5.5万元的巨额损失。
近日,蓬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由出租方赔偿店主11.1万元。
事件回放
消防水管爆裂殃及咖啡店
据了解,洪先生自2005年3月起,租赁市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港口路某大厦首层和二层的一部分,用于经营咖啡店生意。2006年1月21日22时50分左右,咖啡店正在营业,突然,大厦的主体消防水管爆裂,巨大的水柱喷射到咖啡店内。在混乱中,咖啡店客人顾不上结帐,就离开了咖啡店,造成该店当晚营业额全部损失。洪先生称,出租方直到3月底才将消防水管维修好。事件发生后,店方向出租方索赔,出租方认为此事与己无关,拒不赔偿,于是,洪先生一纸诉状将出租方告上法庭。
争议焦点
水管爆裂谁负责?
洪先生认为,从事发到消防设备修复,咖啡店经营受影响61天,按照这期间的营业额的50%估算,咖啡店的经营损失为9.35万元。事发时,消防水管喷水到咖啡店内的酒吧台,造成物品损失价值2133元。事故还造成咖啡店装修、钢琴损失5.96万元,全部损失3项合计15.5万余元。洪先生称,他经营的咖啡店一直按时交纳租金,但是出租方提供的租赁物由于不符合质量要求,造成了他的重大经济损失,为此,洪先生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
在法庭上,出租方则辩称:第一,根据蓬江区公安消防大队05年8月份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证实大厦是符合消防安全使用标准的,不存在安全隐患,因而咖啡店的消防水管爆裂不是他们的过错责任造成的;第二,消防水管爆裂与咖啡店所遭受的损失没有必然的联系;第三,原告诉请的损失并非由水管爆裂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很多是单方计算,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出租方赔偿11.1万元
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水管爆裂是谁的责任?造成了多大的损失?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按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是在出租房屋安装好消防水管后,才出租给咖啡店使用。咖啡店方在使用租赁房屋的过程中也没有移动过消防水管。虽然出租方在庭审时提供了蓬江区公安消防大队对咖啡店的室内装修以及自动消防设施工程验收合格的书面意见,但当时的验收合格意见也无法当然地否定消防水管爆裂现象的发生。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6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和第220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消防水管在洪先生租用期内爆裂,其责任应由出租方承担。
同时,法院还认为,经过比较,咖啡店营业额在水管爆裂期间的收入比水管爆裂前的6个月的平均营业额减少5万余元,水管爆裂后至被告将其修复刚好是两个月时间,营业额共减少10万余元。
综合考虑原材料成本、人工以及杂费发生等因素,参照江门地区西餐行业的标准,经营损失按所减少的营业额的50%,即5万余元较为适宜。原告请求经营损失9.3万元的理据不足,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消防水管爆裂责任在于被告,水管爆裂造成原告经营的咖啡店财产损失及经营损失应由被告赔偿。据此判决被告向原告洪先生赔偿损失共计1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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