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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烟感器和自动喷淋器至少每年一检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06-06-02 09:06 出处:厦门市信息技术服务中心 编辑:@iCMS
《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昨日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据悉,该法规还须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昨日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据悉,该法规还须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新的法规在合同制消防员、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居民住宅区消防职责、民办学校消防管理等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将有力维护公共消防安全。


合同制消防员有了明确身份


今年初,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厦门尝试招聘合同制消防员,以弥补消防警力的不足。但是他们的身份和法律地位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对此,《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作出明确规定:公安消防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公开招聘合同制消防员;合同制消防员由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管理,参与火灾扑救及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合同制消防员的所需经费列入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烟感器和自动喷淋器至少每年一检


《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明确,自动消防系统的业主或者委托管理者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测试,并将符合技术标准的检测报告及时报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此外,对其他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业主或者委托管理者,应当定期组织检测、维护。


新法规还规定,对出具、提供虚假自动消防系统技术检测报告的,以及自动消防系统的年度技术检测报告未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明确居民住宅区消防职责


《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规定,已交付使用的含有多个业主的建筑物,业主或者使用人对自己专有、专用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业主委员会及时从专项维修资金支付建筑物共有部分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维修、更新、改造及检测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对占用、堵塞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对于出租房屋消防问题,新法规明确出租人应当加强消防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维护出租房屋公用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承租人应当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不得占用、堵塞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维护公共安全。


民校校舍消防隐患不整改可能被停用


据市消防支队调查,厦门有各类民办学校429所,其中经教育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117所,这117所学校中校舍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符合国家消防标准的只有13所,仅占11.1%,且部分民办学校校舍存在“厂、校、库”在同一建筑混设的问题。


新法规明确,学校校舍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已投入使用的校舍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学校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制定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整改方案并予以实施,逾期不整改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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