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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无检测消防产品案件举行听证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06-03-29 08:59 出处:广西梧州市消防支队 作者:何亮编辑:@iCMS
3月24日下午,梧州市消防支队就某消防器材厂违法生产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一案举行听证会。最后,该消防器材厂承认违法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3月24日下午,梧州市消防支队就某消防器材厂违法生产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一案举行听证会。最后,该消防器材厂承认违法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2006年3月9日,梧州市消防支队的监督人员对某林产工业有限公司办公大楼进行消防工程验收时发现:办公楼安装的由某消防器材厂生产的铝合金组合消火栓箱,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未取得相关的检验报告。消防监督人员经过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后,确认该消防器材厂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梧州市消防支队拟对该厂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铝合金组合消火栓箱53套,没收违法所得28090元,并处80000元罚款。3月13日,梧州市支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告知该消防器材厂。该厂于3月15日书面提出听证的请求。


3月24日下午的听证会在梧州市支队机关办公楼举行,由支队非案件调查人的消防监督员主持,支队各大队还派出代表进行旁听学习。听证会首先由主持人宣布案由、听证会参加人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等。随后,由支队办案人员陈述案情和消防器材厂的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消防器材厂方认为:该厂是生产消防器材的专业厂家,拥有生产消火栓箱的能力和资质;案件涉及的消火栓箱是迫于社会压力才生产的“非标”产品,况且使用方的办公楼还未投入运作,该产品还没实质性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施工方也没有提出该产品有质量问题;消火栓箱产品没有列入国家强制检验,而且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文,公安部已经取消了消防产品审批发证制度,拥有生产消火栓箱资质的厂家应该可以直接生产各种样式的该产品。而支队办案人员则始终重申消防器材生产厂家生产的消防产品,必须是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否则就是违法,公安消防部门虽然取消了消防产品审批发证制度,但仍依法对消防产品有监督权。


经过一番辩论,在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面前,该消防器材厂最后承认生产“非标”消火栓箱是违法行为,愿意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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