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结束的南京市十三届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南京市森林消防条例(草案修改稿)》,条例规定,森林消防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一审中,森林消防经费的问题引起委员们的重视。草案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森林消防设施建设经费,由林区所有单位负责,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第十一条规定“专职护林人员经费由林区所有单位负责,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有常委委员提出,森林消防设施建设费用和专职护林员经费由林区单位负责比较困难,难以落实,应由公共财政支出。草案修改稿采纳了这个意见,删去上述条款,相关经费内容在第四条统一规定为“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南京新规:森林消防经费由财政负担
刚刚结束的南京市十三届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南京市森林消防条例(草案修改稿)》,条例规定,森林消防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一审中,森林消防经费的问题引起委员们的重视。草案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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