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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水罐消防车通用技术条件》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05-07-14 09:14 出处:中国消防信息网 编辑:@iCMS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39.4.一92 水罐消防车通用技术条件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39.4.一92


水罐消防车通用技术条件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罐消防车(简称水罐车)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保证。


本标准适用于水罐车。


2引用标准


GB7956消防车消防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6244消防车通用底盘系列、型式、基本参数和技术要求


GB6245车用消防泵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1334载重汽车和越野汽车道路试验方法


GB1496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


GB3181漆膜颜色标准样本


GB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


GB6969消防吸水胶管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8l08车用电子警报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9417汽车产品编号规则


JB787汽车标牌


JB2864汽车用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


JB3689货车客车制动系统道路试验方法


JB4019汽车驻车制动性能要求


JB4020汽车驻车制动试验方法


JB/Z111汽车油漆涂层


Ja/ZO3011工程机械焊接通用技术条件


ZBT50001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ZBT50003专用汽车道路试验方法


ZB/TT50005专用汽车用途特征代号


3术语


3.1夹心式功率输出装置


安装在离合器与变速器之间的功率输出装置。


3.2传动轴式功率输出装置


安装在传动轴之间的功率输出装置。


3.3尾端式功率输出装置


安装在变速器尾端的功率输出装置。


4型号


4.1水罐车的型号编制方法应符合GB9417和ZB/TT50005的规定。


4.2水罐车的分类代号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消防装配主参数用灭火剂总装载


量(千克)除以100表示当灭火剂总装载量不小于10000kg时,允许用三位数表示。


4.3水罐车产品型号的构成


水罐车型号标记示例


上海消防器材总厂生产的载炮水罐车总质量为9500吨、灭火剂总装载量为


3600kg,其型号为:SHX5100GXFSG36P。


5技术要求


5.1总则


5.1.1水罐车内符合本标准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5.1.2水罐车的底盘必须是国家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定型的汽车底盘,或进口


的汽车底盘,并符合GB6244的规定。


5.1.3水罐车的消防泵、水炮等主要总成均应经过定型鉴定,并符合有关标


准的规定。


5.1.4水罐车的消防性能应符合GB7956的规定。


5.2整车


5.2.1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水罐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应符合GH7258的规定。试验方法按6.4条规定进行。


5.2.2水罐车各总成及零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自制件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有验收标记;


b.外购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外购件外协件应有合格证,并经质检部


门检验合格,附有验收标记。如技术上有变动,须经设计部门同意并签批;


c.原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并须有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原


材料的代用须经设计部门同意并签批。


5.2.3结构参数和质量参数


水罐车主要结构参数和质量参数应符合GB7e56第2.1.2条的有关规定。


5.2.4乘员数


水罐车的乘员数为3~8人(包括驾驶员),每位乘员及随身装备总质量按


75kg计。


5.2.5最高车速和加速时间


水罐车最高车速和加速时间应符合GBz956第2.1.3条的规定。


5.2.6制动性能


5.2.6.1水罐车行驶制动性能应符合GBi258第4.13条的规定。试验方法按6.


5.1条规定进行。


5.2.6.2驻车制动性能应符合GB4019的规定。试验方法按6.5.2条规定进行。


5.2.7防雨密封性能


防雨密封性能应符合GB7956第2.1.5条的规定。


5.2.8可靠性


可靠性应符合CB7956第2.1.6条的规定,其试验行驶里程按6.6条规定进


行。


5.2.9室内允许噪声(不包括警报器噪声)


驾驶室、乘员室内噪声级不大于85dB(A)。测量方法按6.7条规定进行。


5.2.10整车制造及装配要求


5.2.10.1所有铸件外表面应光洁,不允许有砂眼、裂纹、结疤等有损强度


和外观质量的缺陷。


5.2.10.2焊接件应符合JB/ZQ5011的有关规定。


5.2.10.3焊接应紧密贴合、牢固可靠,铆钉应排列整齐,不允许有破裂、


松动、偏斜等缺陷。


5.2.10.4联接件、紧固件、自锁装置应装配牢固,各种管路应固定可靠。


5.2.10.5黑色金属(不锈钢除外)紧固件应经镀锌、发黑或其他防腐蚀处


理。


5.2.10.6零件的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应符合JB2864的规定。


5.2.10.7车身外蒙皮应平整,圆弧过渡应平滑,车身两侧及后平面的平面


度和面轮廓度在1000×1000mm"2的范围内不大于4mm,在500×500mm"2的范围内不


大于3mm。


5.2.10.8乘员室、泵房、液罐与底盘联接应牢固可靠,其纵向中心平面与


底盘的纵向中心平面应重合,其误差不大于6mm。测量方法按6.8条的规定进行。


5.2.11表面质量要求


5.2.11.1黑色金属(不锈钢除外)制件表面均须防腐蚀处理。。


5.2.11.2车身外表基色为GB3181的R03大红色,底盘补涂原车漆色,漆层质


量应符合JB/2111的规定。


5.2.11.3整车外表面应整洁美观,装饰件应牢固、平整,不应涂漆的外露


面不允许有油漆。


5.3发动机系统及功率输出装置


5.3.1发动机冷却系统应符合GB7956第2.1.7条的规定。


5.3.2燃油箱的移位或改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燃油箱的移位或改制应符合GB7258第9.9条的规定;


b.燃油箱容量须满足水罐车续驶里程大于300km:


c.加油口不得设在乘员室内,并应加油方便,供油正常。


5.3.3改制后的排气管应远离电线、裸露电器接头、橡胶制品,距燃油箱


300mm以上。排气管口不得指向车身右侧、轮胎、燃油箱及操作者。


5.3.4功率输出装置应符合GB7956第2.1.8条规定,并不得自动脱挡。


5.3.5功率输出装置应优先采用夹心式、传动轴式或尾端式。


5.4乘员室及车厢


5.4.1乘员室和驾驶室可合为一室,若驾驶室与乘员室分隔,应具有通话措


施。


5.4.2乘员室内装饰不得出现皱松、结合不牢、撕裂等缺陷。


5.4.3乘员室地板上平面至顶棚最高点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1300mm。


5.4.4乘员室地板应平整,并有防尘措施。


5.4.5乘员室座椅应布置合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a.座位间距:同向不小于760mm;面向不小于1300mm(均为两靠背前面下端


之间的最小距离)。木条椅面的木条间距应小于5mm;


b.座垫上表面至顶棚最高点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960mm;


c.乘员乘座须有安全措施。


5.4.6乘员室顶窗应启闭方便灵活,关闭后应有良好的密封性,不得自行启


闭。


5.4.7车厢应设置可供安全上下的攀登装置,车顶部应采取防滑措施,且能


使水自然流下。


5.4.8器材箱应能合理地安放所配备的器材,装夹可靠,取用方便,且有排水


措施。


5.4.9乘员室及器材箱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a.门的启闭应灵活轻便,密封良好,门锁应牢固可靠,不得自行启闭。门


缝须平直均匀;


b.铰链门应有限位器,乘员室门最大开启应不小于75°;器材箱门最大


开启应不小于90°;


c.推拉门应有限位器,并能开启到门的总宽;


d.帘式门应启闭灵活,应能开启至门高的五分之四,不得自行开启和下落;


e.上启式门其支撑杆安装,应牢固可靠,操作轻便。操纵部位的上启式门.


其开启高度应不小于1750mm(距地面高度)。


5.4.10门窗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玻璃升降器须灵活可靠,不得出现升降不


到位,自行下落或破碎,关闭后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


5.5消防泵及水路系统


5.5.1消防泵


5.5.1.1消防泵性能应符合GH6245的规定。


5.5.1.2消防泵与发动机功率匹配和转速比选择应合理,其参数见附录A(


参考件)。


5.5.1.3消防泵应能通过单侧吸水口进水,达到额定流量和压力(装有盘管


式吸水管的消防泵除外)。


5.5.2水路系统


5.5.2.1水路系统的性能应符合GB7956第2.2.1.l和2.2.e-2.2.7条


的规定。


5.5.2.2消防泵吸水口如果设在车辆侧面时,须在车辆两侧均设吸水口,单


侧吸水口不得超过2个。消防泵吸水口处应设滤网。


5.5.2.3消防吸水管最大通径、出水管通径和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


│消防泵额定流量│吸水管最大公称通径│出水管公称通径│最少出水口│


│L/S│mm│mm│个│


├───────┼─────────┼───────┼─────┤


│20,25,30│100│80/65│2/2│


├───────┼─────────┤├─────┤


│10│125││2/4│


├───────┼─────────┤├─────┤


│50│150││4/6│


├───────┤│││


│60,80,100││││


└───────┴─────────┴───────┴─────┘


5.5.2.4消防吸水胶管性能应符合GH6969的规定。


5.5.2.5消防泵出水管等承压零件应经静水压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管路承


受的最大工作压力值的1.5倍,试验方法按6.9条规定进行,不得出现破裂、渗


漏和残余变形。


5.5.2.6消防泵出水管路系统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须经静水压密封试验,


试验压力为管路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值的1.1倍,试验方法按6.10条规定进行,


管路各处均不得发生渗漏。


5.5.2.7在消防泵及管路系统最低处,须有放余水装置。


5.5.2.8水罐至消防泵的进水管路应能满足泵的额定流量和压力。


5.5.3磨合期内的水力性能


磨合期内的水罐车水力性能参数及试验方法见附录B(参考件)。


5.5.4水罐


5.5.4.1罐须用抗腐蚀材料制成或内表面经防腐蚀处理。


钢制罐在交付使用五年内不允许有影响使用的渗漏;复合材料罐在交付使用


十年内不允许有影响使用的渗漏。


5.5.4.2水罐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密封性,经20kpa静水压强度试验,罐体两


侧面不得出现明显残余变形;相连接的管道、阀门均不许有渗漏。试验方法按6.


ll条规定进行。


5.5.4.3水罐内须设液位指示器及溢流装置;罐底部须设置排污口;容量大


于2000L的水罐应设防荡隔板。


5.5.4.4水罐的顶部须设入孔,口径不小于400mm。


5.5.4.5水罐的容量允差: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L时为±2%,容量在


12000L以下的,容量每减少1000L,其允差绝对值增加0.1%。


5.5.4.6水罐须设注水装置。


5.6水炮


5.6.1水炮的性能应符合GB7956第2.2.8条的规定。


5.6.2水炮的流量允差为±8%。


5.6.3水炮的过流表面应具有抗腐蚀的性能。


5.6.4水炮座等承压零件经静水压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零件承受的最大工


作压力的1.5倍,试验方法按6.9条规定进行,不得发生破裂、渗漏和残余变形。


5.6.5在喷射时炮的各连接处不得出现渗漏现象。


5.6.6水炮应设有锁紧或支撑机构。


5.6.7炮身应能水平回转,手操纵炮能回转360°,自动控制的炮回转角不小


于270°,仰角不小于45°,俯角不小于15°,操纵应灵活、方便、可靠。


5.7操纵及仪表监测系统


5.7.1水路系统中的各操作手柄均应设置相应的指示牌。


5.7.2各操纵机构应轻便可靠,自动控制机构应有应急措施。


5.2.3水罐车应设有仪表监测系统,并安置在便于观察和操纵的位置上。


仪表监测系统应有下列仪表:


a.消防泵压力表(精度2.5级);


b.消防泵真空表(精度2.5级);


c.消防泵转速表;


d.液位指示器。


5.7.4手油门应操作方便,并能保持节气门或齿条在指定位置上工作。


5.8电气系统


5.8.1水罐车所有用电设备总功率不得超过发电机额定功率的1.4倍。


5.8.2牌照灯廊应符合GB4785第19条的规定。


5.8.3水罐车应设置全方位的火场工作照明灯。


5.8.4乘员室、操纵仪表板、泵房、器材箱等处须安装照明灯。


5.8.5水罐车应安装电子警报器和红色警灯。电子警报器性能应符合GB8108


的规定。


5.8.6电器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a.车辆行驶用电系统与消防装置用电系统须分设保险或断电开关;


b.整车电器线路应排列整齐,固定可靠,且有防止短路或断路的措施;


c.附加电系导线的截面积应与最大负载相匹配。多股导线应包扎成股,各


导线上应有编号或不同颜色。连接时应采用插接件。


5.8.7蓄电池移位后应通风良好,维修方便。


5.9工具、附件配备及装置


5.9.1在易见、取用方便的位置应配置灭火器。


5.9.2配备的工具、附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9.3配备的工具、附件应装夹牢固,取用方便。


5.9.4配备的工具、附件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


│类别│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备注│


├──┼──┼──────────────┼──┼───┼───────┤


│灭火│1│消防吸水管│m│>8││


│装备├──┼──────────────┼──┼───┼───────┤


││2│滤水器│件│1││


│├──┼──────────────┼──┼───┼───────┤


││3│消防水带φ65,φ80│m│>240││


│├──┼──────────────┼──┼───┼───────┤


││4│分水器│件│1││


│├──┼──────────────┼──┼───┼───────┤


││5│集水器│件│1││


│├──┼──────────────┼──┼───┼───────┤


││6│异径接口│件│2││


│├──┼──────────────┼──┼───┼───────┤


││7│同型接口│件│1│重型联用车选配│


│├──┼──────────────┼──┼───┼───────┤


││8│水带包布│件│4││


│├──┼──────────────┼──┼───┼───────┤


││9│护带桥│副│1││


│├──┼──────────────┼──┼───┼───────┤


││10│水带挂钩│件│2││


│├──┼──────────────┼──┼───┼───────┤


││11│地上消火栓扳手│件│1││


│├──┼──────────────┼──┼───┼───────┤


││12│地下消火栓扳手│件│1││


│├──┼──────────────┼──┼───┼───────┤


││13│消防吸水管扳手│件│2││


│├──┼──────────────┼──┼───┼───────┤


││14│泡沫液桶│只│1│选配│


│├──┼──────────────┼──┼───┼───────┤


││15│空气泡沫枪│支│1│选配│


│├──┼──────────────┼──┼───┼───────┤


││16│消防水枪(开关及多功能水枪)│支│3││


│├──┼──────────────┼──┼───┼───────┤


││17│单杠梯│副│1│带固定炮消防车│


││││││选配│


│├──┼──────────────┼──┼───┼───────┤


││18│拉钩│副│1│带固定炮消防车│


││││││选配│


├──┼──┼──────────────┼──┼───┼───────┤


││19│火钩│件│1│带固定炮消防车│


││││││选配│


│├──┼──────────────┼──┼───┼───────┤


│破拆│20│铁锹│件│1││


│救生├──┼──────────────┼──┼───┼───────┤


│工具│21│丁字镐│件│1││


│├──┼──────────────┼──┼───┼───────┤


││22│消防腰斧│件│1││


│├──┼──────────────┼──┼───┼───────┤


││23│铁挺│件│1││


├──┼──┼──────────────┼──┼───┼───────┤


│消防│24│隔热服│套│1│选配│


│员├──┼──────────────┼──┼───┼───────┤


│装备│25│空气呼吸器│件│1│选配│


└──┴──┴──────────────┴──┴───┴───────┘


6试验方法


6.1试验前的准备工作


应符合ZBT50003第2章的规定。


6.2整车外观、制造和装配质量检查


检查整车外观、制造和装配质量,其结果应符合5.2.10、5.2.11、5.3、


5.4、5.7、5.8、5.9条的规定。


6.3整车及消防性能试验


整车、消防泵及水路系统的性能试验方法按GB7956章的规定进行,其中3.


4条,3.7条除外,其结果应符合5.2.3,5.2.5,5.2.7,5.3.1,5.3.


4,5.5.2.1条的规定。


6.4运行安全试验


按GB7258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1条的规定。


6.5制动性能试验


6.5.1行驶制动性能试验按JB3689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6.1条的


规定。


6.5.2驻车制动性能试验按JB4020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6.2条的规定。


6.6可靠性试验


按GB7956第3.6条规定进行,行驶里程、道路类型及里程分配按表3规定,


结果应符合5.2.8条的规定。


表3


┌────┬────┬───────────────┐


│检验分类│行驶里程│道路类型及里程分配│


││├─────┬────┬────┤


│││凸凹不平路│山区公路│良好公路│


├────┼────┼─────┼────┼────┤


│定型检验│3000│1200│1200│600│


├────┼────┼─────┼────┼────┤


│定期检验│300│100│100│100│


├────┼────┼─────┴────┴────┤


│出厂检验│30~50│30~50│


└────┴────┴───────────────┘


6.7室内噪声测试


室内噪声测试方法按GB1496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9条的规定。


6.8乘员室、泵房、水罐对底盘纵向中心平面的测量按GB1334第3章第15条的


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10.8条的规定。


6.9承压零件的水压强度试验


将被试零件固定在试验台上,注满清水,不得有残留空气,并缓慢升压至规


定的试验压力,保持3min,结果应符合5.5.2.5,5.6.4条的规定。


6.10消防泵出水管路系统密封性能试验


将消防泵出口处止回阀以后的出水管路充满水,不得有残留空气,关闭各出


水阀,用试压泵向管路内缓慢加压;待压力升到规定值后,保持3min,结果应符


合5.5.2.6条的规定。


6.11水罐渗漏检查


关闭水罐各出入口,将水罐注满水,在注水口(或其他出入口)用试压泵向罐内


加压,待罐压力升规定值后,保持3min,观察各部位,结果应符合5.5.4.2


条的规定。


7检验规则


7.1检验类别


7.1.1定型检验


7.1.1.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定型检验,鉴定定型后方可投入批量生产。


定型检验的样车为1~2辆。


a.新产品试制完成后;


b.老产品转厂生产。


7.1.1.2定型检验的实施条件按ZBT50001第2.2和2.3条的规定


7.1.1.3定型程序按ZBT50001第3章的规定。


7.1.2定期检验


7.1.2.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的样车为1-2辆。


a.停产两年的产品再次生产;


b.正常生产的产品历经二:年。


7.1.2.2在产品检验中,只要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就应在同一批产品中抽取


加倍的数量对该项目重新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应停止检验,判定该项目不合


格。


7·1·3出厂检验,


水罐车均应按规定的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


合格证后方能出厂。


7.1.4产品性能改变后的检验


产品正式投产后,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改变而影响性能时,应根据实际情


况由主管部门决定检验类别。


7.2检验项目


水罐车的定型检验、定期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及内容按表4的规定。


表4


┌──┬───────┬─────────────┬────┬────┬────┐


│序号│检验项目│检验内容│定型检验│定期检验│出厂检验│


├──┼───────┼─────────────┼────┼────┼────┤


│1│整车外观、制造│5.2.10.5.2.11,5.3,│Δ│Δ││


││及装配质量检查│5.5.4,5.7,5.8,5.9││││


├──┼───────┼─────────────┼────┼────┼────┤


│2│主要结构参数和│a.整备质量及轴载质量│Δ│Δ││


││质量参数测定│b.满载质量及轴载质量│Δ│Δ││


│││C.质心位置│Δ│Δ││


│││d.灭火剂装载量│Δ│Δ││


││e.外形尺寸│Δ│Δ││││f.行驶角│Δ│Δ││


│││g.最小转弯半径│Δ│││


││h.最小离地间隙│Δ││├──┼───────┼─────────────┼────┼────┼────┤


│3│基本性能试验│a.最高车速│Δ│││


│││b.加速性能│Δ│││


│││c.制动性能│Δ│Δ│Δ│


│││d.最大爬坡度│Δ││││││e.噪声│Δ│Δ│││││f.废气排放│Δ│Δ│││││g.防雨密封性能│Δ│Δ││


├──┼───────┼─────────────┼────┼────┼────┤


│4│可靠性能试验│a.3000km行驶试验│Δ│││


│││b.300km、行驶试验││Δ││


│││f.废气排放│Δ│Δ│││││c.30~50km行驶试验│││Δ│


├──┼───────┼─────────────┼────┼────┼────┤


│5│消防性能试验│a.消防泵性能;│Δ│││


│││b.出水管路密封性;│Δ│Δ││││││c.引水时间的真空度及密封性│Δ│Δ││


│││d.引水时间及可靠性;│Δ│Δ││││e.连续工作时间│Δ│Δ││


││f.超负荷运转;│Δ│Δ││


││g.磨合期水力性能试验│││Δ││h.水炮性能试验│Δ│Δ│││f.废气排放│Δ│Δ││


└──┴───────┴─────────────┴────┴────┴────┘


注:“△”为须检验项目。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标志


8.1.1产品标牌


8.1.1.1产品标牌的形状和尺寸应符合JB787的规定。


8.1.1.2产品标牌应固定在驾驶室内左车门下方。


8.1.1.3产品标牌须有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和型号;


b.消防泵流量;


c.水罐容量;


d.出厂编号;


e.出厂日期;


f.制造厂名称。


8.2包装


8.2.1产品出厂应配齐下列技术文件,并妥善包装:


a.产品合格证(含底盘);


b.产品使用说明书(含底盘);


c.随车工具、附件清单;


d.质量保修片。


8.2.2所有车门、器材箱门均应关闭锁紧或铅封。


8.2.3外露镀铬件应涂防锈油,车外照明灯、警灯应用塑料薄膜包扎。


8.2.4发动机、消防泵不得有余水,燃油箱不得有余油,蓄电池应断开正负极接头。


8.3运输


8.3.1采用行驶运输时,须遵守使用说明书有关新车行驶的规定。


8.3.2采用铁(水)路运输时,应执行铁路(水)路运输的有关规定。


8.4贮存


水罐车需长期贮存时,应将燃油和水放尽。停放在防火、防雨、防晒及通风


良好的场所,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


9质量保证


9.1用户在验收产品时.可按本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检查,但不得拆检。


9.2用户在遵守制造厂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下,产品自发货之日起一年


内,确因制造质量不良而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并有质量保修卡记录可查时,


制造厂应免费为用户修理或更换零件(不包括易损件)。底盘部分的质量问题,


由底盘制造厂负责。


附录A


消防泵与发动机的功率匹配和转速比选择


(参考件)


A1消防泵与发动机的功率匹配


消防泵的轴功率与发动机总功率之比:推荐汽油机不大于60%,柴油机不大


于65%。A2转速比的选择。


功率输出装置的增速比:推荐不小于消防泵额定转速与发动机额定转速之比


的1.21倍。


即:i≥1.21n泵额/n发额


式中:i--功率输出装置增速比;


n泵额--消防泵额定转速,r/min;


n发额--发动机额定转速,r/min;


附录B


水罐车磨合期的水力性能


(参考件)


B1水罐车磨合期的水力性能应符合表E1规定。


表B1


┌──────────────────────┬─────────────────┐


│项目│指标│


├──────────────────────┼─────────────────┤


│最大真空度,kPa;│≥70│


├──────────────────────┼─────────────────┤


│引水装置的密封性(1min内真空度降落值),kPa│≤2.6│


├──────────────────────┼─────────────────┤


│引水时间,s│不大于GB7956第2.2.5条规定值的1.3倍│├──────────────────────┼─────────────────┤


│消防泵流量、L/S│≥50%│


├──────────────────────┼─────────────────┤


│消防泵出口压力、kPa│≥50%Pn"2│


└──────────────────────┴─────────────────┘


注:l)消防泵额定流量。


2)消防泵出口压力。


B2水罐车磨合期的水力性能试验方法


B2.1引水装置的真空度及密封性、引水时间及可靠性的试验方法按GB7956第3.


8条和3.9条的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表B1的规定。试验条件应在标准环境条


件下进行,否则应按GB6245第3.1.1条和3.1.2条的规定对吸深和引水装置的


真空度进行修正。


B2.2消防泵流量和出口压力的试验方法


B2.2.1将水罐车接上带滤水器的吸水管,投入水源内使吸深为3m(滤水器须


完全沉没在水中)。在水罐车出水口接上5m长的有衬里水带,水带另一端接上水


枪或流量计(若用水枪流量计测量流量时,可用标准水枪代替),水枪的支数及


口径根据泵的流量确定。


B2.2.2泵的出口压力用压力表测量,流量用经过标定的水枪流量计或其他流


量计测量,温度测量用温度计,泵的转速测量用转速表。


B2.2.3启动消防水泵,调节泵的转速和出口阀门开启度,使泵的出口压力及


流量达到规定值,待运转稳定后开始计时,连续运转30min,试验过程不得间断。


其结果均应符合表B1中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器材管理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四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消防器材总厂负责起草,公安部消防器材管理办公室、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长春消防器材总厂、湖北消防器材厂、山东临沂生建机械厂参加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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