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消防队将有“名分”。新近签发的政府令《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明确提出要全社会动员,增强抗御火灾能力。该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大型集贸市场都要建专职消防队
《办法》指出经济较发达的乡镇政府、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品的大型企业、火灾危险性较大而离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列为全国重点文保单位的古建筑群管理单位及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大型集贸市场、重要车站码头,都要建立专职消防队。
此外,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由职工、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高速公路、长1000米以上的隧道、住宅区物业等经营管理单位,也要建立义务消防队或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社会消防队要有经费保证
截至去年底,已建成各类专职消防队368支,有消防队员4277人;义务消防队4580支,有消防队员4.6万人。全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参加火灾扑救4940多起,参加社会救助和抢险救援5890多起,保护抢救财产价值达1.13亿元。
但社会消防队的生存、发展一度遇到不少问题,如全国首支社会消防队———台州三门县花桥消防队队员为了及时出车,还要自己凑油费。
《办法》规定,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他专职消防队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解决;也鼓励个人和单位捐助社会消防组织建设。
同时,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要与消防人员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企业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福利,不得低于本单位生产职工享有的平均待遇。
社会消防车不受信号灯限制
社会消防组织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承担火灾预防、扑救及社会救援的消防队伍,包括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车、消防艇(按特种车辆船艇上牌,装有示警灯,设置专用标志)前往救火或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路线、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及行人必须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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