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近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该办法的出台,将为民间消防队的生存和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从而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
民间消防队列入“正册”
截至去年底,浙江省已建成各类专职消防队368支,有消防队员4277人;义务消防队4580支,有消防队员4.6万人。温州目前有义务消防队500多支。2004年,全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参加火灾扑救4940多起,参加社会救助和抢险救援5890多起,保护抢救财产价值1.13亿元。
但是,民间消防队的生存、发展也遇到不少问题: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缺乏必要的保障,专职消防队伍力量和经费不足,消防人员的待遇不明确等等。因此《办法》针对具体情况,分别规定:城市政府、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政府以及一些重点消防单位应当组建专职消防队;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建义务消防队;高速公路、隧道、住宅区等重点消防单位,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或者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伤亡有保障待遇有提高
在消防人员劳动保障方面,《办法》明确规定,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与消防队员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并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企业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生产职工享有的平均待遇。
社会消防组织的人员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抢险救援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由组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组建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申报。
“民间”消防车可上特种牌
以往,社会消防组织遇到的最大难题,就是消防用车不能配备特种车辆专用牌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接到“119”指挥调度去邻近地区支援灭火,就会可能因无牌照被交警或道路管理部门查处。《办法》明确规定,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车、消防艇,将按照特种车辆(船艇)上牌,安装示警灯,设置专用标志。
同时,《办法》对社会消防组织制订了许多优惠政策,如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车(船)免缴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和通行费,企业消防费用支出作税前扣除,减免营房建设、车辆购置等附加税费等。对社会消防组织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的损耗,将给予一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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