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改善我市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状况,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单位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05]164号)要求,决定在去年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动的基础上,从2005年6月6日至9月10日,在全市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现将专项治理的范围、重点及要求通告如下:
一、专项治理范围
容纳顾客人数50人以上的室内、室外、地上、地下商场、市场(含集贸市场,下同)。
二、专项治理重点
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用途,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者经审核、验收不合格擅自施工、使用的。
2.因违章搭建将几个独立的商场、市场连在一起的;商场、市场周边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通道从事经营的。
3.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锁闭、封堵的。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商场、市场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被遮挡或被挪作他用;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5.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擅自扩大和改变防火分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在商场、市场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6.建筑室内装修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电气线路未按规定敷设,使用电气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7.商住楼中商业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或住宅与商业营业用房之间的隔墙和楼板的耐火极限达不到要求的。
8.室内外消防给水、消防车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分隔等不符合消防要求的。
9.商场管理单位未按承诺要求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商场的柜台、商品未按原消防设计审核的施工图纸划线摆设的。
三、专项治理要求
1.属专项治理范围内的各商场、市场要认真对照专项治理重点先行自查自改,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1项内容的,要于6月25日前主动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补办相应的消防许可手续;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2项内容的,务必自行拆除;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3、4项内容的,要立即改正;对自查发现的其它各类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要积极采取措施,力争在本阶段内整改完毕;对于公安消防部门已责令整改的违法行为,要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
2.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单位自查自改的基础上,进行认真复查。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1项内容未主动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补办相关消防许可手续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2项的,要责令其依法予以拆除,单位不拆除的,各区政府要组织建设、规划、土地等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督促或强制其于9月1日前拆除;对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3、4项的,各职能部门应责令立即改正,对拒不整改的应按照各自的职能认真查处。对商场、市场周边的市政消火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增建市政消火栓或改造市政给水管网,确保消防用水;对现阶段确有困难无法保证消防用水的,要利用附近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防设施,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通知不加改正的,以及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隐患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在商场、市场内违章使用明火作业的人员,公安部门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实施行政拘留。
举报电话(0592-5095119)E-mail:gaxf@public.xm.fj.cn
厦门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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