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1日起,不装防雷装置、防雷装置不合格、擅自变动防雷装置等行为都将受罚,最高可罚3万元。5月27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
条例共26条,规定了雷电“入侵”前,气象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预警预报。并对建筑物等设施防雷做出了详细规定:
设计建筑物时,防雷建设应纳入规划,并报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验收,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
防雷装置要定期检测。防雷装置应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被雷“打”了要报告。遭受雷电灾害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进行调查和鉴定。
条例还规定,不装防雷装置、防雷装置不合格、防雷装置竣工后不验收就投入使用、拒绝接受相关机构检测、擅自变动或损毁防雷装置等行为,气象主管机构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将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最高可达3万元。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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