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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05-01-04 14:26 出处:太原新闻网 编辑:@iCMS
物业管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住房制度改革应运而生的一个新型产业,它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到居民的基本生活。今起,山西《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物业管理也将有法可依。

物业管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住房制度改革应运而生的一个新型产业,它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到居民的基本生活。今起,山西《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物业管理也将有法可依。

物业被解聘不许赖着不走

今后,如果业主对物业企业的服务不满意,在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可以解聘该企业,被解聘的物业企业不许赖着不走。

《条例》规定,业主大会解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要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并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的相关设施和必要资料。物业管理企业如在接到解聘通知后拒不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妨碍正常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省、市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水电暖不得随意停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直接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最终用户是指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服务的最终分户使用人。同时,上述单位不得强制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以上费用,也不得因物业管理企业拒绝代收以上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以上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小区停车有规矩

《条例》规定,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收费标准。

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可与物业管理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向其收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应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但不可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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