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河北省公安厅颁布驾驶警车“八不准”规定,要求全省公安系统严格约束民警的行为,以身作则倡导文明守法的驾驶新风,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这“八不准”规定是:一、不准非紧急警务时闯红灯、鸣警报;二、不准非紧急警务时闯禁行路、占用公交车专用道;三、不准非紧急警务时强行穿插、超越车辆;四、不准违法停放车辆;五、不准驾驶汽车不系安全带;六、不准驾驶摩托车不戴头盔;七、不准拒绝、阻碍交通管理;八、不准有其它妨害交通秩序的行为。
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执法主体。公安民警作为道路交通的参与者,只有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义务,而没有凌驾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之上的特权。因此,省公安厅党委经过认真研究,对警用车辆驾驶中最常见、群众最反感的交通行为进行了梳理,依照道路交通法制订了“八不准”规定。
省公安厅还就“八不准”有关问题作出有关说明。一是关于警用车辆的界定。“八不准”适用的警用车辆是指:全省悬挂“92式”警用牌照的制式警车;悬挂民用号牌公安专用段牌照(冀O字头牌照)的机动车;悬挂武警牌照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车辆。二是关于非紧急警务的界定。紧急警务是指,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执行重要安全保卫任务、处置突发性治安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等紧急状态下的公务行为,如缉捕犯罪嫌疑人、押解犯罪分子、赶赴发案现场、执行警戒任务、抢险救灾、救助群众等,非紧急警务就是正常和稳定状态下的警察公务活动。三是关于“八不准”的适用主体。全省任何单位的任何人驾驶警用车辆,都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隶属于公安机关的警用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交管部门在按照交通安全法给予处罚的同时,将通报相关单位,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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